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机构:
州环保局《关于报批〈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发展规划(2012—2015年)〉的请示》(巴环字〔2013〕141号)收悉。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发展规划(2012—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规划》。规划期内,根据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机动车环境管理具体要求,统一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科学合理设置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建立相应的检测场所和检测线,做好机动车环境监管和环保检验工作。
三、《规划》由环保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遇政策、法规、标准变化或工作需要,要及时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修订《规划》。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