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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内容可登录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xjbz.gov.cn)查看。
(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1.政府领导及分工;
2.政府工作机构设置、主要职责;
3.政府规章,政府及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政府公报;
4.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会议主要内容、重点工作、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等;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
6.统计信息;
7.财政预决算、政府集中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8.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等;
9.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xjbz.gov.cn);
2.政务新媒体:“微政巴州”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xjbzgov);
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电子公报可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栏目查阅(网址:www.xjbz.gov.cn/xjbz/zfgb/zfgb_new.shtml);
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5.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6.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1)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库尔勒市延安路60号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 10:00:00-14:00:00、15:00:00-19:00:00 冬季 10:00:00-14:00:00、15:00:00-19:00: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2612637;
(2)州档案馆,地址:库尔勒市38号小区,田园路北侧,市十一小南侧,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 10:00-14:00、16:00-20:00,冬季 10:00-14:00、15:30-19: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2030274;
(3)州图书馆,地址:库尔勒市人民广场东侧一楼,办公时间:夏季 10:00-14:00、16:00-20:00,冬季 10:00-14:00、15:30-19:30(每周三下午闭馆),联系电话:2683880。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巴州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工作时间:夏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
(节假日除外)
联系地址:新疆库尔勒市巴音东路州党政办公楼F212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6—2011664 2028000。
(二)提出申请
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自治州政府门户网站(www.xjbz.gov.cn)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
地址:新疆库尔勒市巴音东路州党政办公楼F212办公室
工作时间:夏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
(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6—2011664 2028000。
(2)邮政寄送
地址:新疆库尔勒市巴音东路州党政办公楼F212办公室
邮编:8410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提交
电子邮箱:bzzfzwgk@163.com(发送邮箱后请致电0996-2028000进行确认)
(三)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州政府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巴州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疆库尔勒市巴音东路州党政办公楼F212办公室
办公时间:夏季 10:00-14:00、16:00-20:00(工作日),冬季 10:00-14:00、15:30-19: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6—2011664
传真号码:0996—2011664
电子邮箱:bzzfzwgk@163.com
六、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开办单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电子政务和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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