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8—2022年)》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8—2022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5号)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17〕39号)要求,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稳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逐步改善全州土壤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则
(一)规划背景。土壤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物质基础,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土壤质量将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以及人居环境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要求“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科学开展土壤治理与修复、切实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积极保护土壤环境、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既是环境保护工程也是民生工程,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幸福美好巴州具有积极作用。
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国家“土十条”),要求“各省(区、市)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同时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州人民政府印发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均明确了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要求。
(二)规划范围。全州八县一市(库尔勒市、焉耆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轮台县、尉犁县、且末县、若羌县)。
(三)规划期限。规划基准年为2017年;规划期限为2018年至2022年。
(四)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8—2022年)》《自治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编制大纲》《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自治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自治州“清废行动2018”实施方案》《自治州地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州发改委、住建局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自治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长效机制》《自治州天然草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自治州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自治州农田废旧地膜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
二、土壤环境现状与主要问题
(一)土壤环境现状
1﹒结合土壤背景值分析,全州农用地、林草地土壤环境质量整体保持稳定。根据“十一五”土壤状况调查数据:全州农用地、林草地土壤环境质量良好,污染物含量较低,未受到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污染,属于清洁土壤,土壤环境质量受人类活动及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程度较小。
2﹒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局部存在潜在风险。部分金属与非金属采矿、冶炼和钢铁、机械及设备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周围土壤存在重金属污染累积趋势。部分尾矿库对周边土壤存在潜在污染风险,个别工业企业搬迁遗留地块存在环境风险隐患,少量位于城区的重点行业企业对周边土壤环境带来潜在环境风险。
(二)现有工作基础
1﹒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权属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颁布实施《自治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自治州“清废行动2018”实施方案》《自治州地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州发改委、住建局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自治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长效机制》《自治州天然草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自治州农田废旧地膜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自治州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等系列文件,推动土壤环境质量保护。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土壤环境保护及土壤污染治理相关内容,促进土壤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2﹒推动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2010年以来,通过实施州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有所加强,已形成二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3﹒组织完成土壤环境相关初步调查。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统一部署,已开展2次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即1983—1985年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和2006—2009年首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在2012—2015年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为土壤环境质量变化及污染趋势分析提供了基础数据。
4﹒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初见成效。制定实施《自治州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自治州农田废旧地膜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积极采取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农作物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有效措施,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进一步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5﹒推动油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实施《巴州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建立巴州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等统计台账,为土壤污染防治奠定坚实基础。
6﹒切实开展农用地保护。持续实施“三北”防护林、封沙育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工程,2017年完成人工造林10万亩。持续推行草原禁牧以及草畜平衡,2017年全州天然草原禁牧面积0.16亿亩,草畜平衡面积0.881亿亩。
7﹒组织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试点。积极开展西尼尔氧化塘、原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遗留场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工程,不断积累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经验。
8﹒增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做好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将相关信息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公众宣讲土壤污染及环境保护相关知识。
(三)存在的问题
1﹒土壤污染状况掌握不足。虽然开展了一些土壤环境调查工作,但因调查采样密度小,监测详度较低,调查精度难以满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需求,调查结果难以支持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需求,不足以准确掌握全州土壤污染状况。
2﹒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有待提高。全州各级环保部门均未成立土壤环境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匮乏;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尚不健全,土壤环境监测能力需不断提高;土壤环境保护执法力量薄弱,农村土壤环境监管工作滞后。
3﹒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投入有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所需资金量大,尤其对于无主的污染场地,各县市政府财力有限;部分企业由于年代久远,企业改制、产权关系、债权债务等复杂历史问题,搬迁及治理费用高、难度大。
4﹒土壤污染治理技术支撑薄弱。土壤污染治理技术基础较薄弱。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领域的研究基础不强,技术研发滞后,技术储备不足,缺乏专业化、高水平的土壤治理与治理修复企业。
5﹒历史遗留土壤污染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产业结构调整的推进,涉及污染的重点行业企业关停或搬迁至工业园区,遗留地块成为土壤污染的潜在风险;部分现有重点行业企业“三废”排放、废弃垃圾填埋场、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对周边土壤环境质量影响不容忽视;部分土壤曾采用污水灌溉。
6﹒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仍需努力。农药化肥使用量需持续加以限制,农药化肥利用率、农膜回收利用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及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与修复,有效保障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壤环境问题,全面管控土壤环境风险。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污染预防与治理的关系,在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同时,充分考虑全州实际情况,坚持以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为核心,以污染地块和农用地为重点,兼顾草地,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和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有针对性地实施一批重点治理与修复工程,优先对重点超标地区开展控制和防范,以点带面,探索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体系,确保土壤环境安全,逐步推动全州土壤环境质量改善。
加强联动,合力推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土壤环境污染防治体系,加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投入力度。建立环保、国土、农业、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等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源优势,共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对于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土壤实施优先保护,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施严格保护。强化源头管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及布局,建立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加强现有污染物排放管理,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
风险管控,分类治理。结合土壤详查结果,根据用地类型、污染程度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实施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提高防治成效。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
(三)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州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22年,全州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中趋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主要指标:到2018年底,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与地块污染风险初步筛查,实施好治理修复试点项目;到2019年底,完成草原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到2020年底,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22年,全面提升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水平,全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主要指标及其他各指标在本规划期的目标值见表1。
表1﹒巴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指标
序号 |
规划指标 |
目标值 |
属性 |
|
2020年 |
2022年 |
|||
1 |
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
2018年完成农用地土壤详查;2019年完成草原土壤详查;2020年完成重点行业企业土壤详查 |
约束 |
|
2 |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 |
县市全覆盖;重污染企业周边基本农田长期监测点位覆盖率≥80% |
约束 |
|
3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98% |
≥98% |
约束 |
4 |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
≥90% |
≥90% |
约束 |
5 |
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 |
对比2013年零增长 |
约束 |
|
6 |
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 |
≥40% |
≥40% |
约束 |
7 |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 |
≥90% |
≥90% |
约束 |
8 |
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 |
≥75% |
≥75% |
约束 |
9 |
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
≥75% |
≥75% |
约束 |
10 |
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率 |
100% |
100% |
预期 |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1. 完善工业污染地块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明确造成地块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依法确定变更后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强化已停产企业遗留污染地块的监督管理,相关责任主体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制定修复目标和治理措施,编制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对暂不开放利用的污染地块,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实施风险管控。加强在产企业地块污染防治工作,探索在产企业地块污染防控措施和管理工作机制,将地块环境管理由“末端治理”向“前端防控”延伸,减少污染地块增量。
2. 建立污染地块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依托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实现环保、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信息共享,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工业用地转变为非工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污染地块名录、治理与修复、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实行联动监管。
3. 探索建立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修复全过程监管机制。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在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污染地块详细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实施方案,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修复过程二次污染防治,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各环节进行监管,探索建立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修复全过程监管机制。
(二)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要求,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兼顾草地,开展全州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摸清土壤污染状况,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2018年完成农用地土壤详查,查明全州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对农产品质量影响,综合评价农用地土壤污染环境风险。2019年完成草原土壤详查,查明全州草原土壤污染情况及其对牧业的影响。
以土壤环境重点行业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与冶炼、石油开采与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矿山、电子废物拆解、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行业)用地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为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提供基础数据。
(三)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 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土壤环境质量点位布设要求,完善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到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市全覆盖,确保全州重污染企业周边基本农田长期监测点位覆盖率不低于80%;到2022年底前,进一步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充分发挥农业、国土等相关行业部门监测网络作用,进一步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基本形成覆盖全州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对全州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施定期监测评价,及时对重点、敏感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和风险评估,为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准确研判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提供依据,为污染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修复提供支撑。
2. 提升土壤环境监管水平。结合机构改革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及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土壤环境管理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大土壤检测仪器配备,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3. 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和环保、国土、农业、住建等部门土壤环境信息,建立土壤环境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实现分级分类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土壤环境数据作用。
(四)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风险管控
1. 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排查工作机制。各县市要结合工业企业调整退出、工业用地改变性质情况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等,组织对已(拟)关停并转、破产、搬迁的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已(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等进行排查,建立本地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动态更新,及时上传至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列入名单的疑似污染地块,通知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并按要求将调查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2.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并动态更新。各县市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本区污染地块名录并动态更新。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和风险管控等工作,并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治理修复方案等文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公开报告主要内容。
3. 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风险管控。各县市应组织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各县市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对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依法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得进行用地程序。
(五)有序开展污染地块重点修复项目
1. 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各县市要根据已掌握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照边调查、边应用、边风险管控的要求,重点围绕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农用地安全利用、农用地严格管控、矿区土壤治理与修复、油气资源开发区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以及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梳理本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清单,从2018年起逐步建立本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结合土壤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及时补充、更新项目库。在各县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的基础上,建立巴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前期工作基础较好的项目优先上报自治区项目库及国家项目库。
2. 有序推进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重点工程。根据已掌握污染地块情况,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以及历史遗留工业企业污染场地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优先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重点工程试点示范,重点做好西尼尔氧化塘、原新疆博湖苇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块等重点项目的修复治理;在已关闭矿山、生产矿山、在建矿山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存在问题的矿区及尾矿库进行生态治理与修复,以和静县开都河上游山区的矿区及尾矿库修复为试点,开展尾矿库及其周边区域土壤修复与治理示范工程。
3.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掌握修复工程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按规定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
1. 划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利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全面有序推进全州耕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逐步建立全州耕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将农用土壤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分类实施相应管控措施。
2. 优先保护清洁耕地、园地及草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园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草地划为永久基本草原,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3. 推进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中、轻度污染安全利用类耕地、园地、草地集中的县市要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园地、草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施用改良剂、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结合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逐步开展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园地、草地安全利用。
4. 严格重度污染土地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园地、草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把严格管控类耕地、园地、草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园地、草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推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草地轮牧休牧禁牧制度试点,防止耕地、草场退化。
5. 实施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因地制宜采取外源污染隔离、灌溉水净化、低积累品种筛选应用、水肥调控、土壤调理、替代种植等技术,逐步实现安全生产。特别是对重度污染耕地,积极开展耕地休耕轮作试点,加大对结构调整的政策扶持力度,确保到2020年、2022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要求。
(七)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单位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有机污染物的微生物降解技术、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鼓励实施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工程,支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高校协同创新中心。鼓励开展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八)加强污染源头防控
1. 严格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发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定期更新,强化污染源监管执法。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加强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监管。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控力度。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防控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风险。加强对各类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处置单位规范处置的监督管理。严防资源开发污染,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加强油(气)资源开发污染防治。
2. 加大农业污染防治。推行清洁种植,推广测土配方等高效施肥技术,调整施肥结构,推广绿色防控措施,实施化肥减量和农药零增长行动,从源头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到2020年,全州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对比2013年要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到2022年力争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进一步下降,化肥、农药利用率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加强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开展农田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示范县建设,探索建立村委会和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废旧地膜回收奖励机制,加快农田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加工厂和回收网点建设,开展农田残膜回收区域性示范,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畜禽养殖粪便处理后还田检测,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以上。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严格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施用农田。
3. 减少固体废物污染。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建筑垃圾日常监管,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加强对工业污泥、污水处理厂污泥、河道淤泥的产生、贮存、转移及处置的监督管理。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提升全州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扩大全州医疗废物收运和服务范围。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库尔勒市为试点在2020年底前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整治简易填埋等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强化对垃圾填埋场封场后的环境管理,做好后期维护和管理工作。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整治,以焉耆县、博湖县、和硕县、和静县各村庄为重点,优先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治理。
4.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污染相关内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应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减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急处置结束后,应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工作,评估认为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应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与修复方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区域联防联控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协调推进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任务逐一分解,明确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共享数据信息,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在土壤环境调查、风险管控、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污染防治资金、修复技术研发、修复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合作机制。
建立区域联防联动机制。及时共享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跨行政区转移审批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货物(危险废物)电子运单、危险废物违法转移情报等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危险废物转移种类、数量及流向情况,建立区域、兵地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应对固体废物跨界污染事件。
加强目标考核。州人民政府与县市人民政府及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分年度对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2年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激励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资金保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对重点地区给予倾斜。要用好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壤环境大数据等工作。
各县市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或落实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三)严格土壤环境监管,强化监督检查
定期动态更新全州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从2018年起,将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全部纳入监督性环境监察范围,强化监管。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日常环境执法,强化对矿石和尾矿库、涉重金属排放、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环境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存放、转移、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保意识
充分利用互联网、数字化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提高全社会对土壤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扩大公众参与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环保有奖举报制度。对“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访等渠道涉及固体废物等土壤污染的举报线索逐一排查核实。鼓励将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列为重点奖励举报内容,提高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境意识,加大对重大案件查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强化信息公开。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