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通过科学的方式、规范的方法,对申请各项救助的申请人所申报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申请救助对象认定准确高效。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社会救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实现社会救助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科学、准确、高效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通知如下:
一、核对范围和内容
(一)核对范围。
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准入条件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准入条件的社会救助已享受家庭;认定对象非共同生活的相关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其他认定对象需要核对的有关家庭。
(二)核对内容。
主要包括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户籍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1.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其中:
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经营性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安置费)、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接受捐赠(赠送)、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接受遗产收入等。
2.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现金、存款、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机动车辆、房屋、生产设备等。
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对内容,按照所申请的社会救助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核对方式和流程
(一)核对方式。
根据核对内容的信息特点、信息来源、信息统筹程度不同,各县市可以结合实际,采取信息比对、人工比对和传统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对。
1.信息比对。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前置服务器连接专线或者通过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实现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自动查询和实时比对。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人工比对。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建成之前,可以通过加密U盘、加密邮件等形式由民政部门将核对对象资料提交相关部门(机构),由相关部门(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反馈比对结果。在暂无法实现与相关部门数据库直接对接实时比对的情况下,可以先采取定期信息比对的方式。
3.传统调查。在运用信息化比对手段的同时,仍要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传统调查手段,综合应用,相互补充,进行核查,确保申请对象信息准确。
(二)核对流程。
申请救助家庭提出申请时,须书面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确认授权审批机关对其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审批机关向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核对机构接受委托后,向相关部门发起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核对;相关部门按照约定的流程和时限反馈核对结果;核对机构汇总核对结果,通过书面报告形式反馈审批机关,作为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在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之前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要结合定期复核工作,补充完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文书,以便于审批机关进行动态管理。
三、部门职责分工
在强化传统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完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核对平台。经核对对象授权,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做好综合协调、机制建设、信息核对系统的开发建设等工作;并提供享受城乡低保、婚姻、殡葬、社会组织登记等相关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户籍登记、变迁、注销、处罚和机动车辆拥有等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离退休、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社会保险等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房屋产权、房产交易、房屋租赁登记享受保障房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提取、使用等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经费的安排和资金使用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项目的立项、审核、审批。
金融办负责协调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提供商业保险购买缴费和获益、证券交易和获利等信息。
银监部门负责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做好救助申请人和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存款等相关信息。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办理运营性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有关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分级提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信息。
国税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等信息。
地税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的纳税等信息。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与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相关的统计数据信息。
农机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农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植保机械、林果机械、畜牧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相关信息。
总工会负责提供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享受帮扶救助等信息。
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和享受救助等信息。
农经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农村家庭二轮土地承包等相关信息。
四、实施方法步骤
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14年底前)。自治州和各县市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措施,全面安排部署,确保人员到位。民政、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具体承办人。各县市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全面了解、掌握核对工作的基本知识、政策措施和操作流程。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良好氛围。
(二)实施阶段(2015年3月—4月)。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5号)和自治州有关要求,对新申报对象逐级进行核查、审核、审批,并逐步对现有低保对象家庭进行重新认定,县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并将结果公示7天,登记确认后,建立各县市已救助(申报)的困难家庭数据库,作为开展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基础资料。同时,结合住房、就学等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做好各项社会救助的收入认定工作。
(三)小结提高阶段(2015年5月—6月)。各县市对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后的认定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情况进行全面小结。对存在的问题集中时间和精力进行整改,破解难题,化解矛盾,全力推进我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顺利有效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加强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形成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强化能力建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一个新领域,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各县市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4〕20号)有关要求,加强工作力量和经费保障,确保核对工作顺利开展。要安排居民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平台建设资金,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建立健全制度。各县市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政府信息化建设水平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资源管理的不同特点,研究制定当地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规范和细化核对内容、核对方式、核对程序、核对周期、核对结果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为全面推进核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对申请救助家庭故意隐瞒收入财产状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要记入有关部门的诚信档案。
(四)积极有序推进。各县市要因地制宜,由易到难,有序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核对内容上,可以先从车辆、住房、社保等社会关注度高、便于查询的信息入手,再逐步扩大信息核对内容;在核对方法上,先从定期核对做起,再逐步实现实时核对;在适用范围上,先服务于低保、医疗和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再逐步扩大到其他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
(五)完善保密措施。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强化保密措施,部门之间信息交换要签署保密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加密技术手段进行数据交换。民政部门核对机构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完善信息使用程序,对在核对工作中获得的申请救助家庭相关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播和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