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乡村振兴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自治区乡村振兴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完善自治州乡村振兴信息工作机制,促进乡村振兴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信息质量水平,助力全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自治州乡村振兴信息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和乡村振兴重要论述,深入贯彻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自治州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乡村振兴信息交流、决策参考、服务基层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 自治州乡村振兴信息工作将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综合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各县市各部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党委、政府和乡村振兴有关部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自治州乡村振兴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州乡村振兴信息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自治州乡村振兴局宣教统计科负责信息收集、编写、上报及联系协调工作。
自治州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乡村振兴局要明确乡村振兴信息工作分管领导和至少1名信息工作人员,负责乡村振兴信息编报工作。
自治州乡村振兴局各科室要围绕科室主责主业主动做好业务信息编报工作。
第四条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全州乡村振兴信息网络和信息员队伍;
(二)负责做好全州乡村振兴信息采集、筛选、加工、报送、印制、存储和归档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州乡村振兴信息工作调研和经验交流;
(四)负责组织全州乡村振兴信息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五)负责组织对全州乡村振兴信息工作考评排名。
第三章 任务与标准
第五条 乡村振兴信息工作主要任务
(一)及时上报贯彻党中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州党委安排部署,以及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的落实情况;
(二)及时反映全州及各县市、各单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进展情况、有效举措及取得的成效;
(三)及时交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以及在落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政策建议;
(四)及时反映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的重要社情民意、重大突发事件、舆论监督和群众意见、重要信息资料等。
第六条 乡村振兴信息量化标准
(一)各县市乡村振兴局每月报送工作成效类、经验做法类信息不少于5篇。同时,要围绕破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难题和突出矛盾,自行选题组织调研,每半年报送至少1篇有质量的调研信息。
(二) 自治州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月报送工作成效类、经验做法类信息不少于2篇。十个专项组牵头单位,要围绕专项组职责做好信息汇总上报工作,每月不少于3篇。同时,自行选题组织调研,每半年报送至少1篇有质量的调研信息。
(三) 自治州乡村振兴局各科室每月报送业务工作信息不少于1篇,全年不少于12篇。各科室要结合业务职能,组织开展业务调研,每年报送不少于1篇有质量的调研信息。
第七条 乡村振兴信息工作质量标准
(一)坚持实事求是、主题鲜明、文题相符、重点突出、角度新颖、条理清晰、言简意赅、内容具体,适应形势和领导决策参考需要。
(二)反映情况真实、可靠,事例、数据准确,单位名称规范,重大问题上报前必须核实。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审查程序,上报信息必须逐级审核,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后报送。
(三)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报送,必要时连续报送,实事求是、喜忧兼报,防止弄虚作假、瞒报漏报。
(四)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有深度,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
(五) 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乡村振兴局、自治州乡村振兴局各科室报送的信息、案例素材和调研信息不得照抄照搬、应付差事。严禁将部门单位业务信息等同乡村振兴信息报送。
第八条 乡村振兴信息工作时间标准
(一)对于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党委涉及乡村振兴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政策落实情况等信息,应在作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对于工作类、活动类、措施类、经验类、舆情类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报送。
(三)对于突发事件、事故、灾情等紧急信息,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送,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四)约稿信息要按照约稿通知要求时限报送。
第四章 制度与要求
第九条 约稿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州乡村振兴局以书面方式向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乡村振兴局和本局各科室发出约稿通知,提出约稿信息内容、撰写要求和上报时限,被约稿单位要组织专人撰写并按时上报。
第十条 督办制度。自治州乡村振兴局对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乡村振兴局及本局各科室业务工作信息及调研信息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对未按规定时限上报或报送质量不高的单位进行电话催办、下发催办通知;对催办后仍未完成的,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排名制度。自治州乡村振兴局将按季度对业务信息、调研信息、约稿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予以排名。
第十二条 存档制度。自治州乡村振兴局宣教统计科要对上报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的纸质版、电子版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为提高全州乡村振兴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自治州乡村振兴局将结合实际,采取跟班学习、以会代训、理论研讨、经验交流、观摩学习等多种方式,对各级信息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本级党委、政府信息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乡村振兴信息工作的协助支持。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乡村振兴局要为本单位信息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 下,尽可能为信息工作人员收集、编发、传递、存贮信息创造条件,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查阅资料等方面给予方便。
第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乡村振兴工作信息通过自治州人民政府腾讯通系统或者光盘报送,确保信息报送安全性。
第五章 计分与评价
第十七条 全州乡村振兴信息工作实行“一月一汇总、一季度一排名、一年一计分”的日常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乡村振兴信息工作实行计分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被采用的信息按分值量化,并定期排名。
第十九条 乡村振兴信息计分采取信息积分、新闻宣传积分和网络宣传积分合并统计的方式。
(一)信息积分标准:被巴州乡村振兴简报采用单条计5分;约稿信息报送1条计5分,被采用计10分;所报信息被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信息刊物采用计10分,被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计20分。
符合要求的综合性调研信息每报1篇计10分,被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信息刊物采用计20分,被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计30分。
(二)新闻宣传积分标准:被《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等国家级报刊采用的涉及乡村振兴理论文章、工作经验稿件、新闻通讯稿件每篇积20分;被《新疆日报》《今日新疆》等自治区级报刊采用的每篇积10分;被《巴音郭楞日报》等自治州级报刊采用的每篇积5分。
(三)网络宣传积分标准:被人民网、新华网、学习强国等国家级网站采用的涉及乡村振兴理论文章、工作经验稿件、新闻通讯稿件和图片新闻每篇积20分;被昆仑网、天山网、小疆有话说等自治区级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采用的每篇积10分;被巴州零距离等自治州级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采用的每篇积5分。
信息报送积分由州乡村振兴局统计宣教科负责统计。新闻宣传和网络宣传积分由各县市、各成员单位自行统计(附件二、附件三),重复稿件以最高一级采用为准,无需反复统计,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州乡村振兴局。
第二十条 乡村振兴信息报送减分标准:信息未按规定时间和数量要求报送的,少报1条扣减5分;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约稿信息,每次扣减10分;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调研信息的,每次扣减 20分。
第二十一条 乡村振兴信息工作评价标准:年终或次年初对信息报送工作总分在县市排名前3位、各成员单位排名前10位、局科室排名前3位的予以表扬,对信息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完成不力、排名靠后的单位和责任领导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乡村振兴信息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参考依据予以运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