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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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储备成品粮油管理,确保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州级储备成品粮油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自治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98号)、《关于增强成品粮油储备库存保障能力的通知》(新粮购〔2020〕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储备的成品面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储存和轮换管理。如增加其他储备方式和品种,其储存、轮换按届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州级成品粮油生产、承储、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储备成品粮油,是指州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我州行政区域内遇到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引起州内粮油供求关系发生突变时保障供应的成品粮油,包括面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
成品粮油的质量要求为:面粉级别为特制二等粉以上(含特制二等粉);大米级别为国标二级以上大米(含二级);州级应急储备植物油为小包装成品食用植物油,质量标准为国标三级及以上等级。
第五条 储备成品粮油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实施。
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农发行巴州分行负责拟订州级储备成品粮油规模总量、品种和动用的建议。
州财政局负责州级储备成品粮油的保管费、轮换费、质量检验费、利息补贴及动用储备时可能出现的价差等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后拨付。
农发行巴州分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储备成品粮油所需贷款。
承储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应当财务状况良好,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
第六条 州级储备成品粮油的所有权、应急动用权属州人民政府。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章 承储管理
第七条 州级储备成品粮油规模由州人民政府决定,规模暂定为 4800吨,其中面粉2800 吨、大米1400吨,食用植物油600吨。可根据全州人口增长的具体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八条 实行储备成品粮油承储条件认定管理。符合承储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经过审查确定,由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农发行巴州分行联合发文确认。
第九条 储备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获得粮油经营许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符合《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储备成品粮油设施。
(三)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具有《粮食储粮技术规范》要求的粮油质量检测设施,储存、周转库房,良好的储藏条件和销售网络、设施。
第十条 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综合考虑储备成品粮油的整体布局、市场调控、轮换等因素,向获得承储资格的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成品粮油承储计划。承储计划原则上以5年为周期调整,期间可根据州人民政府有关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承储企业与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签订储备成品粮油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如确实不能按时按量完成储备任务,应当提前向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经批准后可调整储备计划。
第十三条 储备成品粮油实行专仓储存。承储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口明显位置挂牌,标明储备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等内容,并设立专账如实记录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质量等轮换情况,切实做到账实相符,保证能随时动用和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储备成品粮油日常管理应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的要求,储备成品粮油的仓房应当悬挂州级储备粮专牌,并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州级有关成品粮油储存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储备的成品粮油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储备安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于次月 10 个工作日内向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储备轮换月报,于次年 20 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年结算报表及报告,并按规定按时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等有关材料。
第三章 收储、轮换与动用
第十七条 储备成品粮油的收储方式由承储企业自定,或者州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首次入库后报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验收确认。
第十八条 实行储备成品粮油轮换管理,一年至少轮换四次。由承储企业自主安排轮换、费用包干、自负盈亏,保证储存质量安全,并按要求将轮换情况报告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州财政局。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储备成品粮油库存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承储计划规模。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提出动用储备成品粮油计划,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等,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州或部分地区粮油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成品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动用州级储备成品粮油,由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州级储备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接到下达的动用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提供储备成品粮油,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按照下达的动用指令销售储备成品粮油。销售价格低于同时期、同地区、同等级成品粮油市场平均价造成的价差,以及动用储备成品粮油发生的合理费用,经州财政局会同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后,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拨付。
第四章 费用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成品粮油储备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储备周期。保管费用标准为每年每公斤0.2元,轮换费用标准为每年每公斤0.16元,质量检验费每年每公斤0.01元,利息补贴按现行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基准利率计算。费用标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储备政策变化和我州实际储备情况进行调整。
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费、轮换费、质量检验费、利息补贴及动用储备时可能出现的价差等费用,经州财政局会同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后,由州财政局负责统筹,各县市按照人口占全州总人口(不含二师)的比例承担相应费用。各县市承担相应费用原则按各自总人口数占2019年末全州总人口数比例为准,分别是库尔勒市38%、焉耆县10%、博湖县5%、和静县15%、和硕县5%、轮台县9%、若羌县3%、且末县6%、尉犁县9%。各县市承担费用比例,根据人口变化和实际储备情况进行调整。州财政局按季度或年度从当年预算费用中拨付给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巴州分行专用账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州级储备成品粮油的行政管理,依法对州级储备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轮换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州财政局负责对储备成品粮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发行巴州分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负责对承储企业贷款利息、资金使用、库贷挂钩、销售回笼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储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对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农发行巴州分行依法进行的监管工作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农发行巴州分行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储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农发行巴州分行在州级储备成品粮油监督检查中,对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发现州级储备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储存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 承储企业限期纠正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应当依法解除成品粮油承储合同,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二十八条 对因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的,或因没有履行应尽职责,影响储备成品粮油计划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和完善储备成品粮油有关管理制度,并报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农发行巴州分行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州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