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自治州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7日
自治州加强乡镇(街道)消防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23〕37号)精神,全面强化自治州乡镇(街道)消防安全体系建设,夯实基层火灾防范基础,统筹推进城乡消防安全治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训词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完善基层消防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有效解决乡镇(街道)消防监管力量薄弱、管理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无人抓、无人管”、农村区域火灾多发频发等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要求,强化乡镇(街道)消防责任落实,有序推进基层防火力量、政府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积极探索村(社区)志愿消防队建设,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州基层消防安全风险防控和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专职消防员、公安民警、网格员、志愿者等基层力量作用,不断夯实基层基础,有效防范“小火亡人”事故发生。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1.落实乡镇(街道)责任。各县市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督促乡镇(街道)明确主要领导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乡镇(街道)要制定本级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状况,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贯彻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要按照对口原则,明确由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综治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现有机构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负责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挥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火灾扑救、消防宣传,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各项措施,督促基层网格防控力量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指导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帮助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各县市委政法委、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结合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2.落实村(社区)责任。各乡镇(街道)要明确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班子成员消防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将消防工作纳入村(社区)组织事项,强化村(居)民火灾防范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意识。健全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制度。协助乡镇(街道)及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利用农闲、节日、集市等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发布以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掌握防灭火基本知识、管好生活用火用电用气等为主的“防火安全公约”,规范村(居)民消防安全行为,组织群众开展消防演练,推进灭火器材“进万家”,提升自防自救能力。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平安社区创建等推进消防车通道、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水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网格员、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和驻村工作队等群防群治力量作用,深入村(居)民住宅、出租房屋、“九小场所”等加强防火检查巡查,有效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
3.落实公安派出所防火工作职责。全州公安派出所要结合辖区特点,参与做好“九小场所”等重点部位火灾防控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组织开展辖区单位和群众防火宣传。对工作中发现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书面报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辖区消防救援机构。便民警务站参加火灾扑救、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他险情的先期工作,但对于爆炸、放射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请求并等候专业人员处置。
4.落实行业部门基层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县市应急、消防、教育、民政、住建、文旅、发改、市场监管、卫健、工信、民宗、商务、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检查,将偏远乡镇、城乡结合部的行业单位场所纳入监管视线,强化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源头管控。将人员密集、“三合一”、易燃易爆、棉花收购加工储存、文物古建筑、旅游民宿、农家乐、高压输变电站等火灾风险较高的单位场所,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对乡镇(街道)排查发现的行业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实施行业重点督办整治。
(二)强化基层消防力量建设
1.乡镇专职消防队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23〕37号)要求,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建设标准,结合州情实际,全州城关镇以外的10个国家级重点镇(库尔勒市塔什店镇、轮台县群巴克镇、若羌县依吞布拉克镇、若羌县瓦石峡镇、焉耆县七个星镇、焉耆县永宁镇、和静县巴润哈尔莫敦镇、和静县巴音布鲁克镇、和硕县塔哈其镇、博湖县本布图镇)在2024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其他乡镇要积极组建志愿消防队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专职消防队承担辖区火灾扑救工作,参加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联勤联训、联战联调机制。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运行所需经费根据县(市)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予以保障。各级政府要在人员工资补助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配备必要车辆、器材、装备等消防设施。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和人员训练。
2.村组志愿消防队
各行政村、较大的自然村(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要依托企业建队、民兵组织建队、改造农用车组建家庭式消防队等形式建立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防范、初期火灾扑灭等工作。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量、器材损耗等情况,配备器材装备,并给予一定经济补贴。
3.社区微型消防站
各社区要按照《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建设微型消防站,配齐配全灭火救援装备器材。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和体系,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等火灾防控工作。
(三)强化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运行机制
1.动态分析研判机制。要定期对辖区火灾形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研判,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传达学习上级工作要求,总结阶段性工作,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
2.隐患闭环排查整改机制。要围绕出租房、群租房、“九小场所”、老旧小区、人员密集场所、沿街商铺、自建房、培训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高层建筑、仓储用房等火灾隐患高风险单位场所,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运用督改、移交、曝光、书面报告、挂牌督办等手段,落实闭环机制。
3.群防群治管控机制。重点时段或特殊时期,每日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辖区企事业单位三级巡防。乡镇(街道)应合理安排防火力量,对辖区开展面上巡防。村(社区)应组建巡防队伍,对重点区域开展巡防。企事业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巡防巡查。积极培育本地特色消防志愿者队伍,发动群众参与基层防火巡查、宣传等活动。
4.宣传教育培训机制。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各级消防宣传教育场馆(乡村科普馆)作用,组织群众就近参观学习培训。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基层文化礼堂、老年活动中心、应急广播等平台作用,在组织各类文化活动时,加大消防内容宣传力度,拓展消防安全常识传播覆盖面。
5.火灾隐患移送机制。村(社区)对巡查检查发现的能立即整改消除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自行督促整改消除;对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消防工作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机构督促整改;对整改难度较大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移交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处理。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按程序提请政府挂牌督办,依靠本级政府难以解决的,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统筹解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分类型、分区域推进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制约基层消防治理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二)加强力量下沉。州县两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和指导服务职能,县(市)消防救援大队要明确1名干部包联一个乡镇(街道),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协助指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措施。
(三)加强要素保障。各县市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火灾防范实际,加强资源统筹,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明确与消防安全工作相匹配的人员配置,进一步完善基层消防组织和力量的保障措施,为基层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提供有力支持。鼓励基层创新思路,积极探索新方法、新路径,培育可复制推广的典型样板。
(四)加强考核问效。州县两级要将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纳入维护稳定(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评优评先;对工作落实不力、措施不实、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