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强化各县(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坚持统筹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提醒敦促与整改落实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
对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考核,由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食安委”)委托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州食安办”)另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自治州绩效考评。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自治州食安委统一领导。自治州食安办受自治州食安委委托,会同自治州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自治州食安办组织自治州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每年4月15日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评议考核重点指标,8月15日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自治州食安办及自治州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考核年度内工作周期不足半年的阶段性工作或专项行动等,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对贯穿全年的工作,提醒敦促、责令整改的事项作为日常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赋分权重原则上不低于该项考核指标总分值的20%。自治州食安办及自治州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终督促。对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的重大事项,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跨部门重大违法案件查处、重大风险隐患处置,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等情况,由自治州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商自治州食安办或自治州食安办确定抽查地区,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督促。必要时商请有关单位开展督查。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自治州食安办及自治州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各县(市)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自查自评。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对自评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自治州食安办及自治州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评情况以及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自治州食安办汇总各县(市)人民政府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商请自治州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自治州食安委。
(七)结果通报。评议考核结果经自治州食安委审定后,通报各县(市)人民政府,抄送各县(市)党委和自治州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评议考核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其中,得分排在前3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4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终考核结果中予以加分:
(一)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的;
(二)在监管工作创新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的;
(三)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的;
(四)在推进社会共治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的;
(五)在重大活动保障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
(六)其他应加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终考核结果中视情减分:
(一)被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单位通过会议、文件等方式提醒敦促、责令整改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符合《自治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按规定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一定范围不良影响但尚未构成降级或否决情形的;
(三)未完成上年度评议考核通报问题整改的;
(四)其他应减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覆盖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或者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对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单位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提醒敦促、责令整改事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整改后再次出现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各县(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应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符合《自治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符合《自治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符合《自治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为D级的情形。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州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抄送自治州食安办。
自治州食安办根据职责,向自治州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整改情况。自治州食安办及自治州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评议考核排名靠后的县(市)加强指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提升较大;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
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州食安办及时对各县(市)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自治州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情形的,由自治州食安委委托自治州食安办会同相关单位约谈被考核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自治州领导同志约谈被考核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县(市)人民政府有评议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情形的,由自治州食安办会同相关单位视情约谈该地食安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在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州食安委《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巴食安委〔20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考核内容要点
附件
考核内容要点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要点 |
分值 |
1 |
食品安全基础工作 |
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
100分 |
2 |
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 |
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
|
3 |
食品安全状况 |
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合格率等。 |
|
4 |
即时性工作 |
年度中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部署,按照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要求新增的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完成情况,以及自治州食安委安排的新增专项工作。 |
≤15分 |
5 |
加分项 |
以第八条所列情形为准。 |
≤5分 |
6 |
减分项 |
以第八条所列情形为准。 |
视情 |
有关说明:
1.具体评议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自治州食安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2.即时性工作由自治州食安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考核评议细则中明确(自治州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评议考核事项,报自治州食安办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