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7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修订的《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巴州实际,拟定了《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并于7月5日征求了26家自治州食安委成员单位和各县(市)食安办的意见建议,各地和各部门均未提出意见建议。州食安办于2023年7月14日呈请自治州人民政府予以印发。2023年8月21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新修订的《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开展评议考核的重要制度性文件,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现对《自治州考核办法》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指导思想及依据
《办法》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部署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在全面总结近几年自治州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实践、充分征求各县(市)和自治州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考核内容、优化考核程序、调整评价要求、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自治州考核办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思想基础、理论指导、制度框架和实践方法,为我们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特别是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板块中进行专门部署,对做好新征程上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修订《自治州考核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行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健全生物安全监管预警防控体系”。新修订的《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严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部署要求,更加注重目标管理和日常考核,明确规定每年4月15日前自治州食安办组织自治州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评议考核重点指标,8月15日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要求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通过督在日常、抓在经常、考在平常,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落实好各项重点任务,促进我州食品安全工作不断提档升级。
(二)修订《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完善对地方党委和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要求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参照制定本地区考核办法。新修订的《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明确规定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通过将考核结果与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评价、干部选拔任用等紧密结合起来,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强保障食品安全的政治责任,积极主动地抓好食品安全工作,消除各种风险隐患。
(三)修订《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是顺应群众期盼的现实需要。随着物质财富的不断丰富,人民群众伴随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明显提高。梳理近几年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发现,各县(市)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重视不断提高,但也存在个别地方把食品安全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不出问题”上,而不是让广大居民“放心消费”上。完善和优化《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就是要督促各县(市)、各有关单位(部门)更加自觉地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到突出位置,切实将“任务”观念转向“责任”思维,以“一失万无”的警醒和“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力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守护好“人民的心”。
三、《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修订后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一)结构:
新修订的《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总体结构和新要求与《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保持一致,共16条。分别为考核目的、考核原则、考核对象、组织主体、考核内容、考核年度、考核程序、分值和等次设定、特殊情形、督促整改、结果运用、激励措施、约束措施、责任追究、附则和生效时限。
(二)主要内容:
1.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
2.组织主体:考核工作由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食安委)统一领导。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州食安办)受自治州食安委委托,会同自治州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自治州食安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自治州食安办另行组织实施对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自治州绩效考评。
3.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减分项共6项。
4.考核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5.考核程序:包括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自查自评、年终评审、综合评议和结果通报。
6.分值和等级设定: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评议考核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
7.特殊情形: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8.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9.责任追究:对在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新修订的《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主要特点
(一)落实各方责任。将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作为考核对象纳入考核,推动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政领导包保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压实了食品安全各方责任。
(二)突出目标导向。从食品安全基础工作、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加减分等6个方面对考核内容进行了明确,明确了考核指标和分值,细化方案和细则,强化目标导向,有效推进工作落实。
(三)体现差异化要求。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评等级层次更加分明,设置日常、年中、年终等考核程序,实施奖惩并举,使争先创优机制成为常态。
(四)强化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五、《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修订前后的区别
与现行《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相比,新修订的《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一是在考核对象方面增加了对自治州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要求,充实了考核依据;二是在考核程序方面明确了日常考核要求和年中督促的五类情形,规范了日常考核和年中督促程序;三是在分值和等次设定方面增加了六类加分项和四类减分项情形,统一了加减分的标尺。四是在等次设定方面将原来的A、B、C三个等次调整为A、B、C、D四个等次,增加了降级情形,填补了发生有影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但尚不构成否决情形的评议空白;五是单独增加了本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对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纳入本考核年度,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的特殊情形;六是在激励措施方面改变过去仅通报表扬考核成绩为A级的情形,将考核排名较上一年提升较大的和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也纳入通报表扬范围,充分肯定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成效,激励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咨询单位: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996-226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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