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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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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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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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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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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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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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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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层级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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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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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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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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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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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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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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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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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购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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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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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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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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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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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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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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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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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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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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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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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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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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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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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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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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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公布施行)
第十五条:《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规范性文件】《关于改革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公安部令第42号1999年9月4日发布之日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2号)修正)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改革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8】8号)明确:新疆、西藏自治区公安机关继续实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查验制度,不得擅自停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指定的公安派出所(公安边防派出所或办证点)签发,不得委托其他部门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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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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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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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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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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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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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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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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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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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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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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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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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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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不需要申请的除外。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当面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必须写明如下项目: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和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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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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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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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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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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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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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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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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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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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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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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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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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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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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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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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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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配购受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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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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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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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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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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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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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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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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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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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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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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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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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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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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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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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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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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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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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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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工程建设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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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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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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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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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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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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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工程建设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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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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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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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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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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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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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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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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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7月修订)
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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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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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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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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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的受理工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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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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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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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7月修订)
第三十八条: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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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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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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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护照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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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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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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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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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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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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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普通护照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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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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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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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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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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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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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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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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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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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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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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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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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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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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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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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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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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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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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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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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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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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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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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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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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审批签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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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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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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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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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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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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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通行证件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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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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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后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港澳同胞无论在香港、澳门或者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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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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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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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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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出入境通行证件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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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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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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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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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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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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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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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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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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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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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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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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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批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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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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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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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已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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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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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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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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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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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
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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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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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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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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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市公安局直管以外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和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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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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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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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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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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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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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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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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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
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公安部公发36号印发,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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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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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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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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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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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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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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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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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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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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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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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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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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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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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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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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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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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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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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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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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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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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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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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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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16年2月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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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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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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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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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运达地为本级行政区域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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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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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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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16年2月国务院第666号令修订)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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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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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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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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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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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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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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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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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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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运达地为本级行政区域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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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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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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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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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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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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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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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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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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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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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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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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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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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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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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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三)未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四)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测收取监测费用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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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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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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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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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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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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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1年5月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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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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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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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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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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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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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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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1年5月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负有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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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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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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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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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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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1年5月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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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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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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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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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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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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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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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1年5月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负有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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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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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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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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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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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通过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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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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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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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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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核发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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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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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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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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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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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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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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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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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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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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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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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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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核发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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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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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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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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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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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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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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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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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八十二条: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属于营运客车的,处2000元罚款;
(二)属于非营运客车的,处1500元罚款;
(三)属于货运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
(四)属于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处500元罚款;
(五)属于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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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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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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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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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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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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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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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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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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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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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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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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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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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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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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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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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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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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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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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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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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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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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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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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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八十五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驾驶营运客车的,处2000元罚款;
(二)驾驶非营运客车的,处1500元罚款;
(三)驾驶载货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
(四)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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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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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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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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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违规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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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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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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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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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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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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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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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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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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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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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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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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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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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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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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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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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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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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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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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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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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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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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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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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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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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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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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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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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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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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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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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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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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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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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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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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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继续驾车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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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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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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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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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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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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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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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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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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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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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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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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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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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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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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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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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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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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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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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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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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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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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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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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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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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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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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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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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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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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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与交通信号不一致时,不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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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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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九)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与交通信号不一致时,不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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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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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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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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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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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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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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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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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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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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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禁止停车区域、医院出入处停车等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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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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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十一)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禁止停车区域、医院出入处停车等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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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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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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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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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违规停车等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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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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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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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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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或者进入路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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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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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十)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或者进入路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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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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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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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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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或者进入路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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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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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规定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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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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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十七)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规定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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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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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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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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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规定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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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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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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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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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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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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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未减速或者停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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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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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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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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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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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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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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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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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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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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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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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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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载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等危险品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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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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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十)运载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等危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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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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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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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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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运载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等危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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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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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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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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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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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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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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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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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八十三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不到20%的,处200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或者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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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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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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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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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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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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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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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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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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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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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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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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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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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八十四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到3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到50%的,处5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到100%的,处1000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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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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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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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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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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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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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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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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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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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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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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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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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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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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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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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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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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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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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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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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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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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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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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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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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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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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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三)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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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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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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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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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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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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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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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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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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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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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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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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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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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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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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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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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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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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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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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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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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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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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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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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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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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三)、(四)、(六)、(七)项规定的;
第七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
(三)重、中型载货汽车、客运汽车、半挂牵引车,在车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准乘人数和核定的载质量等内容;
(四)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客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粘贴反光标志;
(六)车身两侧的车窗、前后窗,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七)机动车上粘贴、喷涂车身广告的,广告面积不得超过车体主色面积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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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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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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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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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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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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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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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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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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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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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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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养护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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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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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八十条: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十三)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养护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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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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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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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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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车辆违规上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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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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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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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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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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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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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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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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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十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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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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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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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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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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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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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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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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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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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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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不按规定掉头或者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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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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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六)不按规定掉头或者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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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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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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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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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在不按规定掉头或者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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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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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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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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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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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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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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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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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三)、(四)、(六)、(七)项规定的;
第七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
(三)重、中型载货汽车、客运汽车、半挂牵引车,在车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准乘人数和核定的载质量等内容;
(四)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客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粘贴反光标志;
(六)车身两侧的车窗、前后窗,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七)机动车上粘贴、喷涂车身广告的,广告面积不得超过车体主色面积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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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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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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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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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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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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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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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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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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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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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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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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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十三)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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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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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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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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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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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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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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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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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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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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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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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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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五)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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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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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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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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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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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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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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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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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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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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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高速公路及其它禁止通行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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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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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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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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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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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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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高速公路及其它禁止通行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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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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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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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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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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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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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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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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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三)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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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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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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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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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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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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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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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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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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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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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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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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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七条第九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九)实习期内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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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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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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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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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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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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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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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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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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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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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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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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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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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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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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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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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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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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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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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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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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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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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会车规定或者倒车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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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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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九)违反会车规定或者违反倒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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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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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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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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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会车规定或者倒车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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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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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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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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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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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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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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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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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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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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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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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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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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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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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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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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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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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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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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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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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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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十)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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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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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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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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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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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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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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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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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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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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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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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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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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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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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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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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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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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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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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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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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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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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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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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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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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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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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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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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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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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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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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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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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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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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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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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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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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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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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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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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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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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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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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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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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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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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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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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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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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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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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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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转入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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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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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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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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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不履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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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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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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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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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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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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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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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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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九条: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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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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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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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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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擅自改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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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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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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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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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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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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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或者未减速慢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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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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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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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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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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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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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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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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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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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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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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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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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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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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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七)行驶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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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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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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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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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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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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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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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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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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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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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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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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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同车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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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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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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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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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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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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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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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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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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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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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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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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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八条第八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八)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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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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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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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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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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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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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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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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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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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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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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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四)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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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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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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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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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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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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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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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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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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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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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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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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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七条第六、十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四)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三)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八十条第十四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十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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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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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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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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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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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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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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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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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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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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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规定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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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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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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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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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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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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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规定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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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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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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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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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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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吸烟、饮食、翻阅书籍、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行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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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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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二)有吸烟、饮食、翻阅书籍、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行驶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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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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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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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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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有吸烟、饮食、翻阅书籍、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行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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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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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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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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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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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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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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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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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发布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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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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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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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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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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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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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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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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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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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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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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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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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发布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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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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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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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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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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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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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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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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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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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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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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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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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发布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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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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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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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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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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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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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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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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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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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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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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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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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九条第四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四)逆向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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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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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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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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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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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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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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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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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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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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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超车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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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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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九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三)违反超车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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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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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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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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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超车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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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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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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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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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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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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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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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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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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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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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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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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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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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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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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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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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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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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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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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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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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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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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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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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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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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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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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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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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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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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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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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
(二)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
(三)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
(四)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500元罚款;
(五)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第八十七条:旅游客车、公路运营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超过限定时速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的,处500元罚款,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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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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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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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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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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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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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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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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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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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九条第十一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十一)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悬挂明显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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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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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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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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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运载超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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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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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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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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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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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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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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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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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八条第一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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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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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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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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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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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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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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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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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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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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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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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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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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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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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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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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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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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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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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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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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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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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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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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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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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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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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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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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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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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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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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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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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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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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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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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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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发布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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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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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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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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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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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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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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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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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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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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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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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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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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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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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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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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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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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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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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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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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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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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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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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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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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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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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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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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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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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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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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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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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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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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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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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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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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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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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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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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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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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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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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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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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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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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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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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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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醉酒驾驶。
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四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的。
第七十五条第二项:驾驭畜力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二)醉酒驾驭畜力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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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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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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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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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处罚、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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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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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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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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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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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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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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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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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二条第八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三条第四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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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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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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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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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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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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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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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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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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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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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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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故障时未按规定停车或者警告标志未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或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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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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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八十条第一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发生故障时未按规定停车或者警告标志未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或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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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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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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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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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发生故障时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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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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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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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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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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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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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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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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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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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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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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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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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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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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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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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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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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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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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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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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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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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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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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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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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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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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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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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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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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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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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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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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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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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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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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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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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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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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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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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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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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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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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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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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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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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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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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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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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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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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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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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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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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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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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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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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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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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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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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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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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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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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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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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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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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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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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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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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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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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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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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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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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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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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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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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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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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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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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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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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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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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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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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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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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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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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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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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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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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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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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两侧物体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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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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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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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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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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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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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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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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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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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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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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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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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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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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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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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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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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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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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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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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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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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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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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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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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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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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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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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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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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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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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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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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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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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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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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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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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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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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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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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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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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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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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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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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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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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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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被扣留后,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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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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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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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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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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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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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车辆被扣留后,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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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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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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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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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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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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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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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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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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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发布实施)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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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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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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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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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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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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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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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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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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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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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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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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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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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发布实施)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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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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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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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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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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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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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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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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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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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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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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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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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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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发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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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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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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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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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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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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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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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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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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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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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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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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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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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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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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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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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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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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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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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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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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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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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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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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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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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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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5日国务院第617号令发布实施)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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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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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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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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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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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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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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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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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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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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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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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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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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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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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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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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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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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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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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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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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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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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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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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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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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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七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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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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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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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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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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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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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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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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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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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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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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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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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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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五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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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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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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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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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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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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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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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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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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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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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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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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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1月29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九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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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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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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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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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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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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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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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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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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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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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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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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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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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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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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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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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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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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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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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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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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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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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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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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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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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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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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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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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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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规定通行路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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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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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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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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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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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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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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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妨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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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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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建设、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交通、建设、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第二、十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不得在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妨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十)旅游客车、公路运营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第七十九条第八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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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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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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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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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在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妨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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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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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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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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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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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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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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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习期的驾驶人不按规定驾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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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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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十九条第六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六)实习期的驾驶人不按规定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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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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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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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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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实习期的驾驶人不按规定驾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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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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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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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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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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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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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上道路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上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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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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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5月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道路通行安全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指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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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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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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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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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上道路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上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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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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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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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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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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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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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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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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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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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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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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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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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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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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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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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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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5月25日颁布,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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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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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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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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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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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八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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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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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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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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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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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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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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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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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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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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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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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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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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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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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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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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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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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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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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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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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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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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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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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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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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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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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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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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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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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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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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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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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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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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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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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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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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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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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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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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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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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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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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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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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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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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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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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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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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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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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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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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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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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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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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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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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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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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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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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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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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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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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
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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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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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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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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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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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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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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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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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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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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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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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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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
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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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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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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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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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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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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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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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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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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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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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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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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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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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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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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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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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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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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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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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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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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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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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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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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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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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修正)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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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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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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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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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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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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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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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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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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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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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骗取、冒用出入境证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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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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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第三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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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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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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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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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骗取、冒用出入境证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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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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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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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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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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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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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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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拒绝查验、交验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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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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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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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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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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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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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国人拒绝查验、交验证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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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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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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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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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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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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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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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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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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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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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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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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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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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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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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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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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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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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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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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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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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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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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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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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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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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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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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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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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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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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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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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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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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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第七十六条: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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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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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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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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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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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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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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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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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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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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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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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外国机构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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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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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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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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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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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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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人、外国机构擅自进入限制区域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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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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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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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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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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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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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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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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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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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八条: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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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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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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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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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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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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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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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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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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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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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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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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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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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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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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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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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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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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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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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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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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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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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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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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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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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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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二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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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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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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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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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伪造、变造、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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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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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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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自1986年12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1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6月14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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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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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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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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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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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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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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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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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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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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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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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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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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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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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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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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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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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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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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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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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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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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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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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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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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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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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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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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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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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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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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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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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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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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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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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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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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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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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录、未办理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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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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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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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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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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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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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录、未办理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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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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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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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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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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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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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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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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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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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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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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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自出境入境违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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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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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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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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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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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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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船舶、航空器)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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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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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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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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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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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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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自出境入境违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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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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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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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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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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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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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工具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未按规定报告、驶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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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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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务院令第182号,1999年7月20日颁布,1995年9月1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对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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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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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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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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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自出境入境违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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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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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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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九条: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对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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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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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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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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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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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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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1991年12月17日发布,2015年6月14日修订,自2015年6月14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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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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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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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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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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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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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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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1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6月14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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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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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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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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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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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1991年12月17日发布,2015年6月14日修订,自2015年6月14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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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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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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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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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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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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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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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1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6月14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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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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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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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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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人民币管理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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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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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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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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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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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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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案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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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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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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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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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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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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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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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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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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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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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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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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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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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案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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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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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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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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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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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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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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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排污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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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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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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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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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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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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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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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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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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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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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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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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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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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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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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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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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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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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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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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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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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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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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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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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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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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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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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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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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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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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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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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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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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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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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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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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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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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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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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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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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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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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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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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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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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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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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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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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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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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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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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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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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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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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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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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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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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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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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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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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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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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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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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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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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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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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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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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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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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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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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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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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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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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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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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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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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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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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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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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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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保安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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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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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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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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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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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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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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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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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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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国务院令505号)
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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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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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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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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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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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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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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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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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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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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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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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会游行示威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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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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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
第二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法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6月公安部令第8号,2011年1月修订)
第二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四条: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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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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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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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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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会游行示威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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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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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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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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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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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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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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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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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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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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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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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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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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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设施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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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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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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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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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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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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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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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事业单位存在治安隐患、逾期不整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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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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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国务院第421号令)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2012年3月国邮发[2012]42号)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企业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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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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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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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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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治安隐患、逾期不整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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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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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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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国务院第421号令)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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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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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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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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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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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炸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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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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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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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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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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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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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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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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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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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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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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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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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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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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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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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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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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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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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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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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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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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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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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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枪支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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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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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修正)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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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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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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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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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枪支管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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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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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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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修正)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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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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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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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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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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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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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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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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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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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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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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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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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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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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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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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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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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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典当管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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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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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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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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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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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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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典当管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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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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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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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规】《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
第六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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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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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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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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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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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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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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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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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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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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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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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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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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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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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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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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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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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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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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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
第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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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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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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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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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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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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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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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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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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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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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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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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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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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
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公安部令第38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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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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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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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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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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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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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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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07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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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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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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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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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印刷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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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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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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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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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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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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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印刷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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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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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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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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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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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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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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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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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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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8月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第三十七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运动枪支,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的;
(二)未按规定上交报废运动枪支的;
(三)私自借用运动枪支的;
(四)在非射击运动场地进行射击活动的;
(五)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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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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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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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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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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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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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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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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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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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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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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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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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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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3月公安部【83】公发(治)31号)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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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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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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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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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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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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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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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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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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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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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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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邮寄放射性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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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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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邮寄放射性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和邮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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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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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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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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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邮寄放射性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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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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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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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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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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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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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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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旅馆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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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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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1987年10月公安部公发36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六条第一款: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第六条第二款: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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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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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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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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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旅馆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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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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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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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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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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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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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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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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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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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法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公安部发布)
第六条第四项: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1月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
四、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九)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承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企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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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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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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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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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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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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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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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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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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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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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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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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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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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第十条第三款: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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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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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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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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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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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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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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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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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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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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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危及文物安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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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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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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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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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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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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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损坏、危及文物安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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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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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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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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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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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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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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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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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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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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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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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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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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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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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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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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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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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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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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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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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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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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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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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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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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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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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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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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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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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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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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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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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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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管道设施或者盗抢石油、天然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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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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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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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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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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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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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破坏管道设施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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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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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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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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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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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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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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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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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发布)
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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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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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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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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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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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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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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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发布)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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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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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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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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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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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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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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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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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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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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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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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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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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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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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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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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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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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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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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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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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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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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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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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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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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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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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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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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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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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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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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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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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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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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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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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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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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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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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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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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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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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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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违反规定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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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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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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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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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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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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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规定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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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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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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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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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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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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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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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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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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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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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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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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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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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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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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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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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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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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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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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拒不配合反恐工作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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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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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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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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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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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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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拒不配合反恐工作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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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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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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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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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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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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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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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违反约束措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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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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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八十九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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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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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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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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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约束措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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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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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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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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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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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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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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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阻碍反恐工作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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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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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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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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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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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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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阻碍反恐工作行为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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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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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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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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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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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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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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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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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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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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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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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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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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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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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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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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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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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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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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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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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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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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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八十条第一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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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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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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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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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宣扬、煽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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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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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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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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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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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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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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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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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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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八十条第二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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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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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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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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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传播、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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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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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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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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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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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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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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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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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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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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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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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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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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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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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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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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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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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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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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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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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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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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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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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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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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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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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犯罪人员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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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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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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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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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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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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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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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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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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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八十条第三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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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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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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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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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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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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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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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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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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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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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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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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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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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八十条第四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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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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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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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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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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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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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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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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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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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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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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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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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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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八十一条:实施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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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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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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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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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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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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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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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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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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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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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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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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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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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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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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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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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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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唆、引诱、欺骗吸毒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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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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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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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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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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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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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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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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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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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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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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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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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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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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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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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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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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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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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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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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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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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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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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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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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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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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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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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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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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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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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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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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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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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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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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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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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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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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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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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的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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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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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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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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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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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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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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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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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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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第442号令,2016年2月修订)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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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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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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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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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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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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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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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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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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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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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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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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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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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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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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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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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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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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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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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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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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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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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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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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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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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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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四条: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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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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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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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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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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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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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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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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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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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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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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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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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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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条: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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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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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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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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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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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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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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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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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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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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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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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无购买许可(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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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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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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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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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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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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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向无购买许可(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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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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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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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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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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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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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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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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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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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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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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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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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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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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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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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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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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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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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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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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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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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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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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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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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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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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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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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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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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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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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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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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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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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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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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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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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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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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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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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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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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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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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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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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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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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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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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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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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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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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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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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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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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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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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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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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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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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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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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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购买单位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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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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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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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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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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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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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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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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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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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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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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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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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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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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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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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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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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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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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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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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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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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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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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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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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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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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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品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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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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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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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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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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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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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品化学品交易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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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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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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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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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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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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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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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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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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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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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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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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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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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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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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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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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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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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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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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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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情况不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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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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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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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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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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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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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情况不符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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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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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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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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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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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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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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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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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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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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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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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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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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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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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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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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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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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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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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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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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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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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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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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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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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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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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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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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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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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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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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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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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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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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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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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4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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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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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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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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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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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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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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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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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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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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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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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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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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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七条: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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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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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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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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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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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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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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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第87号令)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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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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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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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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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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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修订)
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发布)
第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第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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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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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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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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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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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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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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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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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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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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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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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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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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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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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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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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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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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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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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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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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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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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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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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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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在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中设置恶意程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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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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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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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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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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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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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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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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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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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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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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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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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修订)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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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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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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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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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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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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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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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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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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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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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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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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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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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在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中设置恶意程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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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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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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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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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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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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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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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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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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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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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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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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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修订)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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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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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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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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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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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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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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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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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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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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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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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落实和破坏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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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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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修订)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11月公安部令第82号)
第十四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不得实施下列破坏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行为:
(一)擅自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
(二)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设施;
(三)擅自删除、篡改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程序和记录;
(四)擅自改变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用途和范围;
(五)其他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或者妨碍其功能正常发挥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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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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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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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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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落实和破坏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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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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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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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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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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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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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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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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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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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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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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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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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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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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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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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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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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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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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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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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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作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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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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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发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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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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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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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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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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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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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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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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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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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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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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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播和销售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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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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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发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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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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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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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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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制作、传播和销售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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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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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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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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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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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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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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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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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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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发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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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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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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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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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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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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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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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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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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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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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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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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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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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发布)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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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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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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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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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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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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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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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2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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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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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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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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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未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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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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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发布)
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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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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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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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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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未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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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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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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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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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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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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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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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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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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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发布)
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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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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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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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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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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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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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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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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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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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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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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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算机病毒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或造成危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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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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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发布)
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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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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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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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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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病毒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单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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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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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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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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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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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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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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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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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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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修正)
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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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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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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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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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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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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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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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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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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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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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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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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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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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修正)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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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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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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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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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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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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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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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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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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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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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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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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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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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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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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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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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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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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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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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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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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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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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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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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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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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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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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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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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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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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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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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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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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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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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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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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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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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履行网络安全配合、支持、协助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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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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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拒不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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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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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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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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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履行网络安全配合、支持、协助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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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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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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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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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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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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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整改、报告制度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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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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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修订)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修订)
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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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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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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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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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整改、报告制度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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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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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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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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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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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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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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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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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
(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
(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
(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
(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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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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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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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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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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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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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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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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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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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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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行为、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行为、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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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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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施行)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施行)
第七条: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十条第一款: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二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二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只限于内部使用。负责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的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网络管理中心,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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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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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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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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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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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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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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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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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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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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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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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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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1997年12月30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正,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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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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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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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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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落实国际联网安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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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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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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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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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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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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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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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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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2号,2005年12月13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1997年12月30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正,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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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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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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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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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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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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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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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2号,2005年12月13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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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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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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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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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未按规定缴交已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凭证存根、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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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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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4月21日颁布,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
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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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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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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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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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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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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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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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5月25日颁布,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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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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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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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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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印制、出售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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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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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修正,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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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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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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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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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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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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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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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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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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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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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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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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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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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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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环犯罪侦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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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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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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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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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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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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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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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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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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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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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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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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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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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环犯罪侦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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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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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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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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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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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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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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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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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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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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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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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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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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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环犯罪侦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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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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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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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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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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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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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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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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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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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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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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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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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环犯罪侦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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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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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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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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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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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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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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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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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非法手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进行临时活动备案,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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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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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2016年4月28日发布,2017年11月4日修订,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的;
(二)未按照登记或者备案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开展活动的;
(三)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进行募捐或者违反规定发展会员的;
(四)违反规定取得、使用资金,未按照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或者进行会计核算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活动计划、报送或者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二款: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者进行临时活动备案的,或者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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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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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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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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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以非法手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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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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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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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2016年4月28日发布,2017年11月4日修订,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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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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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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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登记被取消后仍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临时活动期限届满、被取缔后仍开展活动,非法委托、资助境内单位和个人开展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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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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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2016年4月28日发布,2017年11月4日修订,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一)未经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二)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者注销登记后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期限届满或者临时活动被取缔后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
(四)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委托、资助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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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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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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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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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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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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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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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2016年4月28日发布,2017年11月4日修订,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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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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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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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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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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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2016年4月28日发布,2017年11月4日修订,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三)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的;
(五)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二款: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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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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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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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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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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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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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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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2016年4月28日发布,2017年11月4日修订,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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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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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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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植中药材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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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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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2016年12月25日发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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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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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环犯罪侦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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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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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种植中药材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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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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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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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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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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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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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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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用他人居住证、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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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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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2015年10月21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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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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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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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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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冒用他人居住证、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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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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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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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2015年11月26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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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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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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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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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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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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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17年6月27日发布,2018年4月27日修改,2018年4月27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议相关单位给予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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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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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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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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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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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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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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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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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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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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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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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湾居民伪造、涂改、转让、倒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台湾居民非法居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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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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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1991年12月17日发布,2015年6月14日修订,自2015年6月14日施行)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三十一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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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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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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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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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台湾居民伪造、涂改、转让、倒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非法居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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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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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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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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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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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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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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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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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在1986年12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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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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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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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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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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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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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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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自1986年12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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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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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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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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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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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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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自1986年12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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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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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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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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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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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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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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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自1986年12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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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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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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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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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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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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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2002年6月3日发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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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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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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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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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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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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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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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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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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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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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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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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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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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经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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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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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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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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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经批准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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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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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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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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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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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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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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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登陆、未按规定登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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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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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经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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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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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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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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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未经批准登陆、未按规定登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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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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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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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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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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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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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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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有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冒用他人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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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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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1999年9月4日公布,2014年6月29日修正,2014年6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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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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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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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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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持有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冒用他人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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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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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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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1999年9月4日公布,2014年6月29日修正,2014年6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贿赂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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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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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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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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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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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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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1995年2月28日公布,2012年10月26日修订,2012年10月26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2001年3月16日发布,自2001年3月16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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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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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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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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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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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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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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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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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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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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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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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侮辱国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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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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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1991年3月2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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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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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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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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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侮辱国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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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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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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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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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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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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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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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出售、运输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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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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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1995年3月18日公布,2015年8月29日修正,自2015年8月29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自1995年6月30日颁布起施行)
第二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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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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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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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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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伪造、变造、出售、运输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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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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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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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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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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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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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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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2017年9月1日发布,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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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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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
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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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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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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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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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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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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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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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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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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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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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此会议2002年6月29日通过发布,2014年8月31日修正,2014年8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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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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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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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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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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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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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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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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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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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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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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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诈骗,信用卡诈骗,金融票据诈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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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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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自1995年6月30日颁布起施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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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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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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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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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保险诈骗,信用卡诈骗,金融票据诈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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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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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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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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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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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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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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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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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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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1995年10月30日发布,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
第二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六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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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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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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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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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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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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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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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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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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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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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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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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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1991年9月4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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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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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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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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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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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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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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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1991年9月4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订,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第九条: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违法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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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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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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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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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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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公安部令第103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兼营歌舞、游艺项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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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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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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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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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不配合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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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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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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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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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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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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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处罚、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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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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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2009年10月13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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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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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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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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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保安服务公司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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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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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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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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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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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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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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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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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2009年10月13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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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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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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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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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员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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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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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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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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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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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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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属于假药、劣药,以欺骗方式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编造疫苗生产、检验记录、更改疫苗产品批号、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未经批准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变更疫苗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未经批准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的疫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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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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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2019年6月29日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批签发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二)编造生产、检验记录或者更改产品批号;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四)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
(五)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发生变更按照规定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更新疫苗说明书、标签按照规定应当经核准而未经核准。)
第八十条第三款: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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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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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环犯罪侦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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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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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生产、销售属于假药、劣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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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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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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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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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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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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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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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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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4年10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4号))
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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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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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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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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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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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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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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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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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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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实施行政处罚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4.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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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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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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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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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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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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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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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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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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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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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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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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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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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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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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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机动车,扣留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公路客运车辆和对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机动车,扣留有被盗抢嫌疑和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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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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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令,2020年2月12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第二十五条第七项: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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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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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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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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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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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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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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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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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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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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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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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非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的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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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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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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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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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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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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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扣留非机动车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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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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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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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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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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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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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移、移动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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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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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实施,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
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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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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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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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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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拖移、移动机动车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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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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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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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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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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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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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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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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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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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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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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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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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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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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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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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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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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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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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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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影响交通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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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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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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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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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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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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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强制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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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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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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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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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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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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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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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并强制报废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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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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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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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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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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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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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收缴并强制报废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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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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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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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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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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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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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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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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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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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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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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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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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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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收缴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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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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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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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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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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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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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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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检验其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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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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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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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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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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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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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检验其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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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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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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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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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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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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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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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并收缴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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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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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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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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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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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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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收缴非法警报标志、动力装置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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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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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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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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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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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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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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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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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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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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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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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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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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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依法暂扣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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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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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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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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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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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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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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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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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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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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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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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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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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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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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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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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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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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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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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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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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废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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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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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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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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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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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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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强制报废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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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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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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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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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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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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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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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吸毒人员被检测时拒绝接受检测的强制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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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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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2016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1号修订)
第二条: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
第七条: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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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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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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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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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吸毒人员被检测时拒绝接受检测的强制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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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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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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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规章】《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0号,2016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1号修订)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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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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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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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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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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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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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法规】国务院《戒毒条例》(2011年6月26日国务院令第597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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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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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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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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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吸毒成瘾人员隔离戒毒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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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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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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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法规】国务院《戒毒条例》(2011年6月26日国务院令第597号)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二)收受、索要财物的;
(三)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
(四)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
(五)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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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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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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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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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扣押、没收,对有关场所进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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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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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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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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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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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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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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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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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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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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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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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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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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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恐怖嫌疑人员采取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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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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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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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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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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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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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强制约束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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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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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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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一项: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次修改)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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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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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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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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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外国人的拘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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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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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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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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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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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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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外国人因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规定需要拘留审查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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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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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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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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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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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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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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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外国人的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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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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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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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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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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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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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外国人因违法需要限制活动范围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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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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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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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2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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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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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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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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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精神病人和醉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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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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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管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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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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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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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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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精神病人和醉酒人员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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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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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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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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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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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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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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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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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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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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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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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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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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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收缴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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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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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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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2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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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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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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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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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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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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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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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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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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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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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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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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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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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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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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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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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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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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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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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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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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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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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强制传唤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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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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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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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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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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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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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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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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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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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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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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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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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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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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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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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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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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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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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进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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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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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7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年度检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的备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负责人;
(二)进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住所、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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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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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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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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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区域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进行扣押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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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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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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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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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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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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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进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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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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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6日修正)
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施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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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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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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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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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区域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进行扣押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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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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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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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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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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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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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命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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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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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
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法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者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八条: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令其具结悔过后释放;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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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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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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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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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行为予以制止、命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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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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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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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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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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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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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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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强行遣回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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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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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
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法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需要强行遣回原地的,由行为地的主管公安机关制作《强行遣送决定书》,并派人民警察执行。负责执行的人民警察应当将被遣送人送回其居住地,连同《强行遣送决定书》交给被遣送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居住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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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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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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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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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强行遣回原地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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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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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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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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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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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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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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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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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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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规章】《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公安部令第75号)
第八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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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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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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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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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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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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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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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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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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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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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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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实施的现场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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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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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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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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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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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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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实施的现场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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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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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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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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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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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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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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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出入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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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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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2006年4月29日公布,2007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提请护照签发机关宣布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第十六条: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637号,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
(二)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的;
(三)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后仍未申报的;
(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
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布作废的,可以当场宣布作废或者公告宣布作废。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注销或者收缴:
(一)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或者被他人冒用的;
(二)通过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的;
(三)持有人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
作出注销或者收缴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签发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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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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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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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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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作废出入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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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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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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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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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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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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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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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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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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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年4月30日公布,2017年10月7日修正,2017年10月7日施行)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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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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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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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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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强制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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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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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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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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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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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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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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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理行政案件时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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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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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2012年12月19日公布,《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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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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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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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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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约束、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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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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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2.依法依规履行催告、决定、执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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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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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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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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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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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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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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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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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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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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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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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外国人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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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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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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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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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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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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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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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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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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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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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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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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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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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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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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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情况、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情况、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及日常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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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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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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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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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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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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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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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公安部令第112号,2016年1月修正)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备案情况;
(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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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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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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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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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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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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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对全省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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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不符合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设立条件却许可的;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许可却不予许可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应当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备案而拒绝接受的;
(三)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查处的;
(四)发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依法查处的;
(五)利用职权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或者指定保安服务提供企业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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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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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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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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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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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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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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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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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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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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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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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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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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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修正)
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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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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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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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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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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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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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修订)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6月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第43号)
第十八条: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信息系统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二)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情况;
(四)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
(五)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六)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
(七)备案材料与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符合情况;
(八)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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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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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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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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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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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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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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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修订)
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6月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第43号)
第四十一条: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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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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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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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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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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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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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公安部令第33号,2011年1月修订)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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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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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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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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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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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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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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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修订)
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6月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第43号)
第四十一条: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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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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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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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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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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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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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二)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三)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四)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六)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第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内容外,公安机关还应当根据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二)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三)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四)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五)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六)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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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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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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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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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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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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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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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11月公安部令第151号)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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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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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3.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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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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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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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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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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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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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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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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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查验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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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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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2.查明有关人员身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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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第四第五项: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2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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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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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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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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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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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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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实施)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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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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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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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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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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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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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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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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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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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3.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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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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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馆治安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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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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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根据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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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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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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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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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旅馆治安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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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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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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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10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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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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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3.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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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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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典当业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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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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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8号令发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五十五条: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是典当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国务院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务、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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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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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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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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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典当业治安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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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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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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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8号令发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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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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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3.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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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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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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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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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公安部令第103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
(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名称、检查事项;
(三)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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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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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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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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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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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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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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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公安部令第103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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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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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3.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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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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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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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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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十四条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第八十五条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第八十六条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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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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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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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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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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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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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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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7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一项: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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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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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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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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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盘问、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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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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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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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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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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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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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当场盘问、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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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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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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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公安部令第103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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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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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3.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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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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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境入境证件真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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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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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由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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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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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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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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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出境入境证件的真伪开展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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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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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确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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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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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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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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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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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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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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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9月公安部令110号制定,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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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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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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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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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吸毒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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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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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确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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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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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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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5.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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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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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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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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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1年公安部令第115号,2016年12月29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2号修订)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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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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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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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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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吸毒成瘾认定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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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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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确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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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规章】《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1年公安部令第115号,2016年12月29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2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及被认定人员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戒毒医疗机构以及承担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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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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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5.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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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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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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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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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三条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理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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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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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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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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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口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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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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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确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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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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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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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2.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3.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5.篡改居住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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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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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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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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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10月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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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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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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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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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域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颁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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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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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确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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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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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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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的;
2.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3.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5.篡改居住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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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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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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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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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通过,2011年10月修正)
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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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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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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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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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域居民身份证签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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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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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确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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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通过,2011年10月修正)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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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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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3.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4.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5.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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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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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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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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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八条第一款: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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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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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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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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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签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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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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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确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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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八条第一款: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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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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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
5.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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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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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群众主动上交危爆物品和举报涉危爆物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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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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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群众主动上交危爆物品和举报涉危爆物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新公传发〔2014〕163号)
第三条:群众主动上交危爆物品奖励标准:1.上交枪支的,军用枪每支奖励500元,民用枪和非制式枪每支奖励300元;主动上交子弹的,每发奖励5元。2.上交爆炸物品的,雷管每枚奖励30元,炸药每公斤奖励20元,黑火药、烟火剂每公斤奖励10元,索类每米奖励5元,震源弹、手榴弹、地雷每枚奖励100元。3.上交非生产生活用途大刀等管制刀具及仿真枪的,参照市场价予以奖励。4.群众发现遗弃的危爆物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的,参照前述1、2条进行奖励。
5、上交易制爆物品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四条:对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破获案件的涉危爆物品违法犯罪线索,根据案件收缴危爆物品的种类、数量及社会效应等确定奖励金额。1.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爆炸物品达以下数量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炸药500克,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2.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收缴枪支弹药达以下数量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军用枪、民用枪(猎枪、小口径枪)、非制式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的。3.收缴仿真枪10支、管制刀具20把、弩1支以上或者查破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弩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4.查破涉爆涉枪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5.举报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及违规销售易制爆物品,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6.群众举报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涉危爆物品暴恐案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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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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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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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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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群众主动上交危爆物品和举报涉危爆物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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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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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奖励活动,做出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保护举报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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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关于群众主动上交危爆物品和举报涉危爆物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新公传发〔2014〕163号)
第六条:群众主动上交的危爆物品和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原则上由接收和受理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公安机关将根据收缴物品的种类、数量、线索作用、社会效应等情况,分级对群众进行奖励。奖励工作原则上一事一奖,不重复奖励;但对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不限奖励次数。
第七条:群众主动上交危爆物品和举报涉危爆物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奖励。上交物品不符合奖励标准或举报线索未查证属实的,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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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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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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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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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和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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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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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79号)颁布,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国家奖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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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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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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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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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和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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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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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奖励活动,做出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保护举报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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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
第九条:国家奖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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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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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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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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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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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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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制定,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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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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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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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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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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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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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奖励活动,做出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保护举报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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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1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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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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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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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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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举报交通事故后逃逸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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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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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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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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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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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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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举报交通事故后逃逸者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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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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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奖励活动,做出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保护举报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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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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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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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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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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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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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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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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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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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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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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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决定、执行、解除等环节的监督指导和直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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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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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吸毒成瘾认定结果和法律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依法决定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措施并监督执行,决定环节要保证吸毒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主体合规。
2.依法依规实施决定、变更审批、解除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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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第六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6月国务院令第597号,2018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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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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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措施改变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4.利用行政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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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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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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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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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通过,2012年10月修正)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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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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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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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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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治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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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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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上级制定的治安调解有关工作意见,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治安调解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治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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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第六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6月国务院令第597号,2018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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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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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措施改变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4.利用行政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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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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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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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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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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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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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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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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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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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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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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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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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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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措施改变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4.利用行政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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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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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制公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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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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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公安部发布)
第六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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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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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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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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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刻制公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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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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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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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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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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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措施改变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4.利用行政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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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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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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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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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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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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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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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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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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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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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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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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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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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措施改变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4.利用行政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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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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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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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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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十二条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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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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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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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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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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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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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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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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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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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措施改变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4.利用行政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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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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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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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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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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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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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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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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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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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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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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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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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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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措施改变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4.利用行政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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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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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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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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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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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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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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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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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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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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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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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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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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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措施改变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4.利用行政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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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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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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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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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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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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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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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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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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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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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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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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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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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措施改变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4.利用行政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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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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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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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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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规范性文件】《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2012年5月公安部发布)
5.2.3.1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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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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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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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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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爆破作业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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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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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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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国务院第466号令发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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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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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措施改变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4.利用行政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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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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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销情况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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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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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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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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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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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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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销情况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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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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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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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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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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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措施改变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4.利用行政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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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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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机构、保卫人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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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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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国务院第421号令)
第六条第二款: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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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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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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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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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县级行政区域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机构、保卫人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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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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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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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国务院第421号令)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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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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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措施改变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4.利用行政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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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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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联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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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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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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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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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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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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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接入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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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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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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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国务院第421号令)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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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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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措施改变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4.利用行政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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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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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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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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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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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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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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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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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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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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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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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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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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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实施行政措施改变对象、条件、方式的;
3.实施行政措施违反法定程序的;
4.利用行政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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