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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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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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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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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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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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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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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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层级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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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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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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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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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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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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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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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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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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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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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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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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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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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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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辖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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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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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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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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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机构负责人;
3.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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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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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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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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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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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部分修订)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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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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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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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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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辖区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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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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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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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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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机构负责人;
4.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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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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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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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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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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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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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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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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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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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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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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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审批部门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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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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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机构负责人;
5.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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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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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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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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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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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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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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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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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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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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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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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1.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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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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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机构负责人;
6.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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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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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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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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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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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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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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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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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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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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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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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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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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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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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机构负责人;
7.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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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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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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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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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居民、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建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向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区域的州、市(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州、市(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并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申请人告知不予批准的依据、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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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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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申请建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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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行政区域申请建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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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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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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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机构负责人;
8.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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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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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以下畜禽小型屠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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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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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二条第三款: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五条第三款:乡镇以下设置的小型屠宰点,由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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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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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以下畜禽小型屠宰证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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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市畜牧兽医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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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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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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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机构负责人;
3.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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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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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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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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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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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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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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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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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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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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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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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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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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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机构负责人;
3.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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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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