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部门,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6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信息化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州级信息化项目的管理,保障项目实施符合全州数字政府总体架构要求,规范项目审核及实施程序,保证实施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强化绩效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所有使用州级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州级政府投资工程中涉及的信息化项目。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业务管理及服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及目录体系、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标准化体系和支撑体系、网络和数据中心等的建设(含新建、升级、扩容)、运维以及围绕该事项提供的信息技术专业服务(含课题研究、咨询设计、监理、测评、托管服务、数据服务等)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州级政府投资工程中涉及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信息化软件系统与硬件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设备等)、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等。日常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及所需的软件、照相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移动存储设备、耗材,专业领域设备的采购以及土建、装修工程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单位,是指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州级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申报,组织项目的设计、建设、验收和运维等。
第四条 州数字化发展局是州级信息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承担信息化项目审核工作,审批财政出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组织开展项目测试、验收管理、使用移交等工作。
州财政局是州级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年度项目预算总额控制、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监管并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州审计局是审计监督部门,负责依法将实施单位涉及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效益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纳入审计监督内容,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馈审计结果。
州党委机要保密局负责对州级涉密项目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对项目中的密码应用、管理相关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州国资委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自治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信息化建设、信息化项目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实施应遵循统筹规划、需求导向、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务实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 项目实施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整合和利用为主线,以州级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公共基础设施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和项目绩效为重点,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提升治理水平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项目实施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八条 涉密项目的管理除本办法要求外,还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实施单位应根据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向州数字化发展局申报本年度建设和服务类项目,填报《巴州信息化项目申报表》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州数字化发展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建设和服务类项目评审会,组织专家以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质询答辩的形式对实施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引入软件造价等第三方专业评估,辅助专家科学合理地开展评审工作。
州数字化发展局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形成审核意见报州政府。经州政府同意后下达建设和服务类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条 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三季度,向州数字化发展局申报下一年度运维类项目。
州数字化发展局组织专家对运维类项目进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州政府。经州政府同意后,由州财政局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对于已落实财政预算的运维类项目,州数字化发展局集中下达运维类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充分考虑项目必要性、合规性、应用性、效益性、预算合理性等重点内容,明确项目类型、项目性质、建设内容、建设周期、运行网络、部署地点、绩效目标、安全管控、密码应用、公共基础设施复用等内容。
第十二条 对于软件开发部分估算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类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申报前加强前期调研,做好软课题研究,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后,方可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信息资源目录、信息资源共享清单和需求清单是审核相关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完整性、时效性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预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制定信息资源共享清单和需求清单,明确共享类型,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凡属国家、自治区统筹安排并全额拨付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前将相关情况报送州数字化发展局。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未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开工建设。任何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未批先建。紧急、特殊情况下,需在当年新增建设并安排资金的计划外项目,须按有关规定,报州政府批准所需资金。
第十六条 实施计划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并启动实施,同时将项目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报送州数字化发展局、州财政局。实施方案内容应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实施内容中含有硬件设备采购的项目,实施单位需到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审核。
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采购。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州数字化发展局,不得擅自变更采购需求及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制,总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实行项目监理制;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鼓励实施单位实行项目监理制。
第二十条 实施单位应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在每季度末,向州数字化发展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报告和架构治理要求自查报告。州数字化发展局会同州财政局、州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加大对有关项目的指导督促力度。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单位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实施或因特殊原因中止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应及时向州数字化发展局、州财政局报送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对于下达实施计划后四个月内未签订合同的项目,原则上终止项目实施,收回项目资金,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目标、实施内容、资金预算等方面确需变更的,实施单位应向州数字化发展局、州财政局提交变更申请,州数字化发展局负责审核项目变更可行性,州财政局负责审核因项目变更导致的项目资金调整可行性,经州数字化发展局和州财政局一致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投资评审、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以及涉密工程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度,明确项目的分管领导、责任人,分管领导应对项目的采购、实施、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相关法律法规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项目的运行和维护实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制。实施单位应将在合同约定的免费维保期外,保障项目软件系统、硬件设备正常运行的项目作为运维项目,并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对于项目实施单位不具备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凡属本办法管理的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类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也不得以延长试运行期等方式变相投入使用,实施单位不得申报相关升级、扩容和运维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前,实施单位应向州数字化发展局提交验收申请,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并附项目验收准备材料,经州数字化发展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验收。
第二十七条 通用类成熟软硬件产品采购项目的验收应在上线试运行不少于一个月后进行,软件开发项目的验收应在上线试运行不少于三个月后进行。试运行至完成项目验收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实施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有关各方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验收文档及相关材料。项目实施单位须严格按照州数字化发展局批复的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项目目标和内容不变,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实施单位应向州数字化发展局报送验收报告。
第三十条 实施单位应根据自治州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向州数字化发展局、州财政局报送项目绩效自评表及自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实施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一年后的一个月内,对项目总体完成情况做项目评价,并报州数字化发展局。
第三十二条 州级政府投资工程中涉及的信息化项目的决策、采购和资金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符合数字政府州域统筹一体化建设总体要求,项目相关情况应及时报送州数字化发展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数字化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