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自治州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0日
自治州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充分发挥自治州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结合巴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自治州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自治州人民政府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工商联代表、新闻媒体工作者等人士中聘请的兼职协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解聘、日常管理、工作开展等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州司法行政部门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相关工作,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了解、核实和反映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向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单位或者所在单位通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每届3年,可以连续聘任。续聘的,按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办理。聘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然解聘。由州司法行政部门收回行政执法监督聘书及证件。
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对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增补选聘。具体工作由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知识和能力,熟悉相关行政执法领域业务;
(三)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积极地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四)年满十八周岁、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无严重失信记录;
(六)无刑事处罚或者其他处分的。
第六条 选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州司法行政部门向有关单位提出拟聘请人员的意向性意见,由有关单位提出推荐人选;
(二)审查: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建议人选;
(三)公示:建议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日;
(四)聘任:公示无异议的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聘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证。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接受聘任后,在州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问题进行研讨,提出意见建议;
(二)接受行政执法机关邀请,参加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行政执法听证会、论证会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调研等活动;
(三)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参加州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五)受州人民政府及州司法行政部门委托,专题调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相关问题,参与重大行政案件的调查、研究;
(六)反映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向州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动议;
(七)承担州人民政府及州司法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询问、调查或查阅行政执法相关文件资料;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对发现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报告州司法行政部门,由州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三)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应邀参加会议,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五)根据工作安排,书面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六)其他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
(四)反馈违法行政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客观;
(五)不得以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不得从事有损于行政执法监督员形象的活动。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表述;
(六)不得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物;
(七)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八)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特邀行政执法监督聘书及证件,不得转借或另作他用;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收回行政执法监督聘书及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或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拒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或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的;
(三)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谋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五)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表明身份,依法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工作,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完成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后,应当在15日内将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经州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转送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5日内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问题整改情况报送至州司法行政部门,州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相关情况反馈给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以外就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州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收集并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反馈。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进行调查论证,对确实存在问题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所承办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二)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情形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员违法实施监督的情况,可以向州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相关工作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