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自治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
自治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州境内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巴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州境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处置能力,需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时,州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 挥 长:分管副州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州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文体广电影视局、卫计委、审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旅游局、煤炭工业管理局、安监局、气象局、粮食局、无线电管理局、巴音郭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巴音郭楞军分区、巴州武警支队、武警巴州森林支队,国网巴州供电公司、中国移动巴州分公司、新疆电信巴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巴州分公司及有关金融、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州党委、州人民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州范围内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县市的紧急救援;协调巴音郭楞军分区、巴州武警支队、武警巴州森林支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市、开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县市、开发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业务工作;协调各支队做好救援工作;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可以参照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出现超出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时,由州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指挥部主动配合上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指挥部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的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州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州国土、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州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州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州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监测站等有关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州、县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主要是以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和减灾措施为主。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
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场)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牧)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受威胁的农(牧)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给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市人民政府、州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州国土资源局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如实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厅报告。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市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3.3.2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还要速报受威胁的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四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5.1.1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1.2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在上级应急机构未介入之前,由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防治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在上级应急机构介入后,继续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5.2.1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2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在自治区级应急机构未介入之前,由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防治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在上级应急机构介入后,继续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5.3.1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3.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州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响应(Ⅳ级)
5.4.1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4.2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本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开发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开发区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按灾害响应级别报相应政府批准后,宣布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应急响应工作分工
6.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救
巴音郭楞军分区、武警巴州支队、武警巴州森林支队、州公安消防支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迅速调集部队或者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
州公安局: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工作,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灭火和抢险救援,消除隐患。
州住建局:配合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住建行业灾后重建的督促、协调、指导工作;督促、协调、指导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县市住建局及相关单位或个人做好建筑工程安全性排查鉴定;督促、指导县市住建局及相关单位对管辖范围的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加强防护、巡查,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基础设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州水利局: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的巡查、抢险、救助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州教育局:督促、指导学校组织师生员工避险转移,作出暂时停课和复课的决定;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修复受损毁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国网巴州供电公司:组织灾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生命线工程、医院、重点工程、军事等重要用户电力供应。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专家开展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6.2 应急调查、监测与治理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灾情险情的速报和应急调查与监测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并提交应急调查报告,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汇集、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难进一步发展。
州环保局:负责对地质灾害可能造成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水、气、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州水利局、巴音郭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汛情的监测,通报汛情动态。
州气象局: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气象信息,会同州国土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对重点地区未来3天内降水、天气状况等气象要素做出预报并及时通报。
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大队:负责派出地质灾害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州国土资源局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防治建议,并对地质灾情进行预测。
6.3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州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疾病加强监测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控制和防止暴发流行;加强灾区饮用水源卫生消毒、卫生安全监管,防止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州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暴发流行。
州经信委:负责协调灾区所需重大救灾物资紧急调用。
其他部门要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帮助。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州公安局、武警巴州支队: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的维护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公路、水运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药物、食品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警示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
电力、通讯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修复受到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应急通信、电力畅通,保障通信设施安全。
6.5 基本生活保障
州民政局: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和主要食品供应。
灾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灾民安全转移疏散,并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时报送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折、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并报告州人民政府,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 应急资金保障
州财政局:负责做好本级预算应急救灾及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州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州民政局:负责做好省级、地级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6.8 次生灾害防范
武警巴州支队、公安消防支队、发改委、经信委、安监局、水利局、住建局、国网巴州供电公司、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配合当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各项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提供人员、装备、设备、技术支援,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缓次生灾害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防止灾害扩大。
6.9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各类抢险救援队及其人员要采取防范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对灾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被压埋人员能否施救、因排险施救而引发或加剧灾害发生的危险要进行危险性评估,及时通知现场指挥和救援人员。在施救过程中发现危险,应及时通知现场指挥和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7﹒善后处理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或者避让搬迁;发改委和住建局做好灾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救灾补助资金;宣传部门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组织督办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点,协助、指导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的避让搬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州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8﹒应急保障
8.1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8.2通讯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连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州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8.3应急技术保障
8.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州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8.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州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技研发工作投入力度,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8.4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8.6监督检查
州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9﹒预案管理和更新
9.1预案管理
各县市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州国土资源局备案。
9.2预案更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10﹒责任与奖惩
10.1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2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11﹒附则
11.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3)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4)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5)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