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市监罚字〔2020〕3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2826457904****
地址:焉耆县焉耆镇新华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于** 身份证号码:65282619691126****
联系地址:新疆焉耆县焉耆镇新华路20号焉耆县人民医院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焉耆县焉耆镇新华路20号的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
1、重复收费:频射电疗费;
2、扩大范围收费:首诊精神病费;
3、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数字化摄影费。
三、 调查认定的事实:
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6日期间未按自治区发改委规定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试行版)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7〕1195号)和《关于修订和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2017版)>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8〕117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医疗服务价格。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6日多收取费用670125.00元。
违规收费项目名称 |
违法金额(元) |
频射电疗 |
240567.00 |
医学影像210102015b数字化摄影 |
424728.00 |
首诊精神病 |
4830.00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证明
2、《现场笔录》证明
3、《差错明细表》证明
4、《检查登记表》证明
5、《价格及收费检查差错明细表》证明
6、《焉耆县人民医院病历》证明
7、《焉耆县人民医院住院病人费用每日清单》证明
以上证明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在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时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020年4月2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巴市监告字〔2020〕3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当事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我局递交《关于对焉耆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问题减免处罚的申请》,经案审会讨论维持原拟处罚意见。
根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四)《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40%-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60%。当事人作为公立医院,无主观违法违规意愿,在日常工作中尤其是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承担大量社会责任,并且承认违法违规事实态度较好,检查后立即整改。故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20年1月19日,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巴市监退字〔2020〕3号)。当事人提出因退还患者人数较多,很多人无法联系等原因,无法退还多收价款。
综上所述,决定对本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70125.00元(大写:陆拾柒万零壹佰贰拾万元整);
2、处以违法所得金额670125.00元的1倍处罚,即670125.00元(大写:陆拾柒万零壹佰贰拾万元整);
合计:1340250.00元(大写:壹佰叁拾四万零贰佰伍拾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行营业部,帐号:108212079734,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