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市监罚字〔2020〕6号
当事人:和硕县路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8053171****
地址:新疆和硕县特吾里克镇友谊二巷28号
法定代表人:于*
本机关依法于2019年12月10日起对当事人的机动车安全检测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期间,本机关依法调取了书证,制作了询问笔录,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
一、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当事人在执行新计价费[2005]450号《关于规范我区机动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中超标准收取机动车检测设备检验费737次,共计45910.00元;在执行巴发改价[2014]539号《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中超标准收取机动车尾气检测费151次,共计453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收取机动车检测收费发票、技术检测报告复印件、
检查登记表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处理决定、理由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当事人超标准收取机动车检测费,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共计50440.00元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19年5月10日起,规范了机动车检测收费明码标价,纠正了机动车检测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定价标准,并主动制定退款明细单,与消费者联系退款。至2020年3月19日多收取的机动车检测费48900元已退还消费者,剩余1540元因消费者无法联系等原因无法退还。上述情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本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巴市监告字〔2020〕6号)《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或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全额退款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没收未退还违法所得1540.00元(大写:壹仟伍佰肆拾圆整),并处全部违法所得50440.00元(大写:伍万零肆佰肆拾圆整)1倍罚款,共计51980.00元(大写:伍万壹仟玖佰捌拾圆整)。
三、相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行营业部,帐号:108212079734,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