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库尔勒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轮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尉犁工业园区、若羌罗布泊盐化工工业园区、焉耆工业园区、和静工业园区、新疆和硕经济开发区、且末工业园区、若羌工业园区:
为全面做好我州的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库尔勒上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轮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尉犁工业园区、若羌罗布泊盐化工工业园区、焉耆工业园区、和静工业园区、新疆和硕经济开发区、且末工业园区、若羌工业园区(简称“开发区”)内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并结合当前我州各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入驻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提前考虑水土保持工作而出现的各类困难,巴州水利局作为主管全州水土保持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及建议:
一、切实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单位)承担着开发区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要统筹做好区域内土石方综合利用、调配及集中堆放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加强表土保护及雨水集蓄利用,同时督促指导区域内项目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推动实现开发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二、积极推进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对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五通一平”的开发区,推行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分期(区)规划建设的开发区,可分期(区)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其中对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不需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开发区管委会要准确研判“五通一平”完成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根据《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方案》(新建审政【2021】2号)工作要求,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开展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有利于明确区域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具体责任主体,有利于明确区域水土流失总体控制目标及防治措施体系,有利于明确区域内项目水土保持要求及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责任,有利于提升开发区内水土保持管理水平。
三、严格落实区域内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制度。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已进一步简化、优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生产建设单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建议能积极督促和指导开发区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书面承诺等工作。
四、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既是委托方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跟踪检查、验收核查等监管工作的依据和支撑。
建议各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委托开展开发区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其监测成果可供区域内项目共同使用,区域内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有利于减轻开发区内企业负担。
五、重视水土保持补偿费入国库缴纳工作。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活动,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建议各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协调好开发区营商环境与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政策的衔接,进一步做好各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入国库的宣传、引导及缴纳等工作。
六、规范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对于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生产建设单位要按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按规定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时只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我局本着持续深化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原则,避免或尽量减少开发区内个别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因违法违规导致不良后果,特提出以上有关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要求和建议,请各开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开发区内水土保持工作,切实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同时,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将根据需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协助解决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难点问题。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