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州2021年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市水利局:
现将《巴州2021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巴州2021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020年4月12日
巴州2021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2021年自治区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水土保持强监管工作要求,依法履职尽责,2021年将持续加大全州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为认真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2021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是水土保持强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管住人为水土流失法定职责。全面推进水土保持监管检查程序和行为规范,强化跟踪检查措施、改进和完善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效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消除水土流失危害隐患,确保全州不发生严重水土流失危害事件。
二、检查项目
2021年,巴州水利局组织开展州级审批生产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项目清单附后)。重点检查挖填土石方量大、存在大型弃渣场、扰动范围广、水土流失隐患大、开工信息及水土保持监测季报不规范的铁路、公路、输油气管道等线性工程以及水利水电等生产建设项目。同时对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县市要着力做好2021年自治州下达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任务及州级下放权限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由项目所在县(市)水利局自行安排,要求做到全覆盖。
三、检查组织方式及分工
监督检查要相互配合,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可根据各生产建设项目所处的建设阶段、项目性质、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等,采用书面检查、随机检查、现场检查、四不两直等与违法违规图斑现场核查、自主验收报备核查相衔接,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其中,现场检查数量要不少于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的50%。
巴州水利局组织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采取与项目所在县(市)水利局联动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组由州水利局相关行政科室、水行政监察支队、项目县(市)水利局等部门(必要时特聘专家)组成。
县(市)水利局组织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检查组由项目所在县(市)水利局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对州审批下放权限项目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可邀请州水利局指导。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及变更等手续履行情况;
(二)水土保持后续设计中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落实情况;
(三)水土保持设施施工合同落实情况和施工进展情况;
(四)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六)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情况;
(七)水土保持效果相关情况;
(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步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检查通知;
(二)现场检查;
(三)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情况介绍;
(四)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调查取证;
(五)形成检查记录;
(六)印发书面监督检查意见。
监督检查将严格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要求。
六、时间安排
监督检查从2021年4月开始,至10底结束。
(一)州水利局组织的监督检查,提前一周书面通知项目所在县(市)水利局及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二)县(市)水利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具体时间由各县市水利局自行安排。2021年4月底前将监督检查计划报送巴州水利局农牧水利与水土保持科。
(三)州水利局组织的监督检查,每月安排不少于一周的集中监督检查。
七、检查要求
(一)准备工作
1.提前掌握检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并督促建设项目做好检查配合工作。
2.被检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检查内容要求,在自查基础上,准备相关支撑性说明材料,并提交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报告。同时组织项目设计、施工、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参加自查及检查说明。
(二)现场检查
监督检查组应深入工程现场,对照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检查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水土保持工程、植物、临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弃渣是否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规定的存放地等。应详细记录现场检查工程的地点(标段、桩号)、措施类型、设计要求、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等,并拍摄现场照片。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并提出初步整改要求和指导意见。
(三)内业检查
检查组应认真查阅档案资料,主要是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有关资料,水土地保持后续设计及招投标资料,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的阶段性成果资料,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报批资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监督检查意见等。
(四)监督检查意见
1.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与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县(市)水利局现场交换监督检查意见,填写《巴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表》,并现场签字确认。
2.州、县(市)水利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30日内印发监督检查意见。
(五)其他要求
1.州、县(市)水利局要于2021年9月10日前完成已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后的数据统计工作并按期上报自治区水利厅。
2.监督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及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做好分类管理和责任追究,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同时,各县市今年要至少抓出1例典型或重大违法案件,加大水土保持强监管的处置和宣传力度,强化监督检查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