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拟订自治州环境保护单行条例(草案)、办法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州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自治州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自治州重点区域、重点湖泊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编制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核重点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市、各部门以及跨县市、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协调解决跨县市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自治州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州环保执法检查活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办理行政应诉、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执法制度建设和法制宣传工作;指导自治州环境队伍建设。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减排目标的责任。执行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自治区减排目标制定自治州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督查各县市总量控制计划完成情况;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自治州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自治州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自治州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条例草案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单;负责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新建自治州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参与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Ⅲ、Ⅳ、Ⅴ类放射源环境管理、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自治州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自治州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编报自治州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自治州环境质量公报;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研究;组织自治州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自治州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自治州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合作交流工作。
(十二)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