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0号)和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 《关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自然资源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自治州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起草自治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 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 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治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土地、草场等纠纷的配套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裁定自治州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权属纠纷。指导监督县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 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自治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自治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拟定自治州有关政策,合理配置自治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治州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 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治州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治州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治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 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自治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自治州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自治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自治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自治州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自治州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自治州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 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自治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自治州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拟订和实施自治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 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并牵头拟订和实施自治州有关规定,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自治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 负责自治州地质工作。编制自治州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自治州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自治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自治州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自治州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 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州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负责自治州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自治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州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州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自治州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自治州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自治州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自治州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 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治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自治州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参与自然资源领城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 根据授权,对县市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 统一管理和协调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十六)负责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文明、维护稳定工作、访惠聚、综合治理、民族团结工作、安全生产、脱贫攻坚等工作。
(十七) 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 职能转变。自治州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治州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自治州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依法行政、信息、安全保密、信访、财务、审计、安全生产、精神文明、维护稳定、民族团结、新闻宣传和政务公开、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综合业务的协调处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史志的编撰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年度计划工作。(办公室主任:师伟东 电话:0996-2262020)
(二) 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兵地融合发展。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访惠聚等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脱贫攻坚工作。制定并实施自治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人事科主任:余锡联 电话:0996-2263745)
(三)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负责自治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执行。定期组织实施各县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自治州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治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承担综合统计和局机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综合协调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拟定自治州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拟定自治州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审核外国组织、个人来自治州测绘。负责自治州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自治州地图管理,权限内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自治州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测绘科科长:全星 电话:0996-2262175)
(四)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拟订自治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自治州党政机关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专项登记工作。(确权登记科科长:杨智杰 电话:0996-2261811)
(五)开发利用与用途管制科。拟订自治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自治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承担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拟订自治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治州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自治州各级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治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拟订自治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自治州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自治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自治州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贯彻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自治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自治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和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利用科科长:张琳娜 电话:0996-2262347)
(六) 国土空间规划科。拟订自治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自治州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市、乡(镇)、村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自治州重大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乡(镇)、村国土空间规划。开展自治州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自治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执行研究工作,拟定自治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承担自治州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自治州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各县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规划科科长:任砺 电话:0996-2262044)
(七) 矿业权管理科。拟订自治州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能源和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自治州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自治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科、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矿业权管理科科长:李昌兵 电话:0996-2263741)
(八) 地质勘查管理科。管理自治州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自治州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报批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组织实施自治区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部分二类矿产资源以及三类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自治州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情况。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科长:刘通 0996-2260081)
第五条 自治州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 名,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统筹编制 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 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 名,科级领导职数 名。
第六条 原自治州测绘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相应划入从事此项工作的4名人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第七条 自治州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州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自治州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