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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制度改革,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建设,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自治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新财库〔2015〕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对自治州本级加强预算单位账户清理工作作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领导重视,签订承诺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作为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和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各预算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本单位银行账户的规范管理,切实避免预算单位违规和多头开户,本单位账户开立、变更开户行在符合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进行,鼓励有条件的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基本建设账户、贷款账户和长期不使用的账户等实有资金账户应尽快清理撤销,各单位一把手负责签订《预算单位账户承诺书》,承担账户清理责任。
二、加强账户资金清理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盘活存量资金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本单位历年往来和结余资金清理工作,非经财政审核各预算单位严禁将财政资金支付或(转移)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预算单位不得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购买国债和理财产品,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不得随意改变账户用途。
三、规范账户管理业务
州本级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统一通过财政一体化平台账户管理模块进行管理,各预算单位办理账户业务前,必须完成本单位账户清理工作。原则上全额预算单位应将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管理,同时可保留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现等支付结算业务。差额预算单位或自收自支单位可保留基本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中: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委托收款和提现等支付结算业务。有特殊业务或资金管理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开户依据,并经财政部门签批后方可开立。
四、严格内控,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档案
各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决策机制,增强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事件。各预算单位应妥为保管预算单位账户相关手续,建立预算单位账户档案,避免账户资料遗失。
五、报送资料
各预算单位于6月30日前将本单位基本户开户银行开具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银行和单位盖章);《XX单位银行账户承诺函》(经一把手签字,单位盖章)报州财政局。
联系人:李卫华
巴州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