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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4-07-22 00:00
做好 办法 实施
各县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推进我州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针、政策纳入到法制安排中,为社会救助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对于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县市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准确把握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功能定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改善民生的大事来抓,突出重点,解决难点,依法推进我州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各县市要把握工作重点,下大气力解决当前制约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发展的关键问题,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强化社会救助工作基础,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一)完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各县市要抓紧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创新发展,不断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要有效发挥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针对性强、操作性强、救急难快的功能特点,及时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急难事项,切实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要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充分利用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窗口等平台,年内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畅通救助申请和受理渠道,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受理、转办申请救助事项,确保困难群众求救有门、受助及时。
(三)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县市要按照《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4]20号)有关要求,尽快成立核对机构、建立核对平台、制定核对办法,推进居民经济状况机制建设,确保2015年底全州建制目标实现。同时,各县市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优先安排、有效落实。切实加大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进一步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按救助人数安排工作经费的要求,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县市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和落实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要依托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社会组织,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信息平台,畅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为困难群众开展专业化、个性化救助服务。
(五)健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实行救助政策、救助实施、救助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多部门互联互通的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社会救助更加公平公正。
三、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将贯彻落实《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重点部署,统筹规划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明确工作责任。要做好分工方案的相关协调工作。各县市要统筹落实各项任务,加快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建立社会救助督促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对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
(三)加强救助经办队伍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队伍建设,积极通过编制调剂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使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数量相匹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四)加强资金保障。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健全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稳定保障渠道,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五)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利用便民服务窗口等公众场所,及时做好《办法》宣传和解读。要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对落实政策不力,在实施救助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社会救助信息披露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失信惩罚措施,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巴州民政局
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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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