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自治区减负稳岗扩就业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就发〔2022〕2号
各县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自治州贯彻落实自治区减负稳岗扩就业若干政策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5月27日
自治州贯彻落实自治区减负稳岗扩就业
若干政策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六稳”“六保”的决策部署,推动各项惠企利民政策和工作措施尽快落地,根据自治区稳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减负稳岗扩就业若干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再延续实施一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自治区通过新疆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调整后的费率核定各类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针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养老保险费缓缴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费月度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在缓缴期内,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企业所在地县市社保经办机构现场或线上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
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信用良好,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参保企业,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办法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采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依托新疆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比对筛选符合条件企业,根据自治区审核通过推送的企业名单,州人社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由州、县(市)社保中心将资金直接返还至企业帐户。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帐户。
四、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扩围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中,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2020年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计发(库尔勒市、若羌县标准为836元,其他县市标准为778元);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2020年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计发(库尔勒市、若羌县标准为523元,其他县市标准为487元)。领取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代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在2022年1月1日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之前,以农民工身份参保缴费的,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其中,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企业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参保地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2022年1月1日之后,尚未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已就业并参保缴费的,其前后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失业人员通过“新疆智慧人社”APP软件进行网上申请,按照系统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新疆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对申请人员领取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助资金按月发放给个人。
五、扩大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失业人员,在取得证书一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在职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款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通过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职工发放补贴资金。符合条件失业人员申领程序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疫情的县(市),可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在7日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中小微企业依据所在地停工停产通知,经当地人社部门会同疫情防控指挥部等相关部门认定并报州人社局审核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保经办系统内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七、对新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未就业监测对象劳动力(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符合条件中小微企业向企业地所在的县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县市人社部门对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初次审核,初审通过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企业账户。
八、设立劳务协作贷款支持企业开展劳务协作
劳务协作贷款支持对象是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人数达到一定规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中微型企业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5人、小型企业不低于10人、中型企业不低于20人、大型企业不低于40人或占中小微企业总职工比例不低于15%、大型企业不低于10%。对吸纳脱贫人口、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人数或占比要求可降低至原标准的50%,并作为优先贷款支持对象。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对贷款企业给予优惠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优惠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落实参照《关于开展自治区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新人社函〔2022〕60号)。
拟申请劳务协作贷款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县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县市人社部门核定申请企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符合条件企业报上级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并按月推送开发银行新疆分行,银行审查后给予核贷。
九、对开展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2022年免费介绍脱贫劳动力到本县市以外的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不得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重复申领。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符合条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向劳动力输出地所在县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县市人社部门对转移输出脱贫劳动力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资金。
十、对吸纳脱贫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易地搬迁人员、农村低收入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对当年新吸纳脱贫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易地搬迁人员、农村低收入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帮扶企业,其中小型企业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5人、中型企业不低于10人、大型企业不低于20人,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不得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重复申领。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符合条件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县市乡村振兴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县市乡村振兴部门核定申请企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一次性奖补资金直接拨付企业账户。
十一、对暂时无法外出务工重点群体实施乡村公益性岗位兜底政策
针对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突发疾病等不确定因素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的,各县市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机制,合理开发农村卫生清洁、环境绿化、道路维护、安全保卫、家庭照料等乡村临时公益性岗位,过渡安置返乡在乡无法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就业,在岗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各乡、镇、村摸排统计本辖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脱贫劳动力人数,根据人员数量合理提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岗位类型,填写《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审批表》(见附件2),同人员花名册一并提交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审批,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乡村振兴部门每月推送的安置人员名单直接拨付岗位补贴至个人。
十二、给予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摸清州域范围内各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中符合条件的六类困难毕业生数量,即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身体残疾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生、建档立卡脱贫家庭毕业生、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按照申领程序和时间节点,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发放工作。对能依托信息系统、大数据比对、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等方式,获得或核实政策申领人员相关信息和资料的,可在规定资料基础上再行精简证明材料,最大限度便利政策享受。采取电视、报刊、短视频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补贴对象范围、申领程序等,鼓励符合申领条件毕业生自愿进行申领,确保应享尽享,并于2022年5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具体落实参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十三、继续落实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通过“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实名管理信息系统”和失业登记人员数据库,逐一联系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摸清基础情况,及时推荐到相应的见习单位和岗位,对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零就业家庭中符合条件的见习对象,优先推荐就业见习。组织开展见习岗位进校园、进社区、进市场,举办见习专场招聘会,并将政策咨询、见习指导、岗位推荐贯穿其中,提高见习匹配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门户网站、抖音短视频等宣传载体,广泛宣传见习政策,扩大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引导更多青年和用人单位主动参与见习活动。2022年全州募集的见习岗位总量原则上不低于1000个,组织见习人数不少于500人。做好见习补贴发放,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见习补贴,指导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为见习人员发放岗位补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补发月数以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剩余见习期。具体落实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46号)。
十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加大对各类创业者扶持力度,统筹安排创业孵化基地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并给予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服务。对于初创实体或创业者个人,最大限度降低创业成本,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的经营所需场地,免费提供创业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宣传等后续服务。各县(市、区)财政要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创业引导性补助资金给予运营主体支持。
十五、建立完善人社服务专员制度
持续做好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工作,建立人社服务专员制度,以自治州39家重点骨干企业、40家增长点企业、32家提能达产企业、45家升规入流企业、24家专精特新企业为重点,按照“一企一策”要求,定期提供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用工专场招聘、技能人才培养、劳动关系维护、政策补贴申领等全要素服务,着力稳定企业现有就业,帮助吸纳更多人就业。州人社局于5月底前将企业名单推送各县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人社局确定服务专员,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跟踪问效。
十六、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自治区减负稳岗扩就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当前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重中之重,认真研究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帮助受疫情影响的行业企业减负稳岗,促进重点群体和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保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短视频等多种媒介载体,扩大政策社会知晓度,为中小微企业、重点群体和困难群体提供线上线下精准高效的政策推送和政策兑现服务,确保应享尽享。每季度末月22号前向自治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政策落实情况。
以上政策如有调整变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补贴申请资料清单(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