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国资委)各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水平,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自治区、自治州政府有关政务工作规则的要求,结合自治州国资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州国资委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的各项决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不断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探索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新路子;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坚持实行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各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关心群众,提高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要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第三条 自治州国资委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州国资委各项工作部署,把自治州国资委建设成为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文明机关。
第二章 责任制度
第四条 党委书记、主任主持自治州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全面工作,副书记、副主任协助党委书记、主任工作。副书记、副主任、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调研员、副调研员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分管或协管的工作;受党委书记、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书记、主任报告。
第五条 对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或自治州国资委全局性的重要工作,根据要求和需要,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主任或分管委领导牵头,相关委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参加。工作既分工负责,又互相协作。
第六条 党委书记、主任外出期间,按领导排名顺序委托一名副书记、副主任主持工作,并指定一名委领导代管其分管工作。其他委领导外出,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主任指定一位委领导代管其分管的工作。
第七条 各科室实行科长(主任)负责制,副科长(副主任)协助、配合科长(主任)工作,做到职责明确,协调一致。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自治州国资委实行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工作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九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出席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出席。党委办公室主任及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召集人确定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党委书记或其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国资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在自治州国资委和企业的贯彻执行;研究企业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企业群团工作、知识分子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及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重大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等有关事项;研究委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配置与调整,决定委管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和培训等重要人事事项;研究委机关党的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自治州国资委纪委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其他按规定需要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党委书记或其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确定。讨论干部问题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应于会前充分沟通和酝酿。会议通知、记录、编发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可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由党委办公室督办。
第十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参加。监事会主席、调研员、副调研员、机关有关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是:传达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自治州国资委的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决定自治州年度(或阶段)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及措施;研究贯彻落实自治州国资委党委会议决定事项;审议决定需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需下发的重要文件;研究分析国有经济和企业的经营情况,提出有效的对策措施;审议决定国有资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经营业绩、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奖惩决定;研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政策,研究决定企业的重大产权变动、股权转让和发债方案、改制、改组、合并等重大事项;研究决定企业请示自治州国资委的重要事项;审议决定委机关重要规章制度、经费安排;研究审核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讨论其他按规定需要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的议题由委领导提出,由主任或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通知、记录、编发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的事项,可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督办。
第十一条 专题工作会议是委领导主持召开的协调处理专门工作问题的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组织工作由牵头科室负责。会议纪要由牵头科室撰写,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二条 各科室以自治州国资委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业务工作会议,由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党委书记、主任批准,同时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自治州国资委召开的会议应本着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可以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并尽量缩短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节约会议开支,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章 公文处理制度
第十四条 自治州国资委公文处理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本委有关规定,规范程序,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
第十五条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全委收文办理工作,委内各科室或个人收到的公文,包括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公文,应统一交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签收、登记、审核。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公文,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委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科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科室。
第十六条 承办科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意见同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商量。
第十七条 拟定的发文文稿须经科室领导审核。审核后的文稿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核稿。对未经科室领导签署意见的公文,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不予受理,并退回该科室。未经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核稿的公文,不得直接送委领导审签。
第十八条 以自治州国资委党委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签发;以自治州国资委党委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委领导签发,其中涉及重大事项以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的,由分管副书记审核后,报党委书记或其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签发。
以自治州国资委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由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发;以自治州国资委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委领导签发,其中涉及重大事项以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的,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签发。
以自治州国资委纪委名义印发的公文,由纪委书记或其委托的纪委副书记签发,其中涉及重大事项的,报党委书记或其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签发。
第十九条 拟制公文,凡内容涉及委内其他科室职能的,均实行会签制。主办科室应当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列出各方理由,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协调、裁定。
第二十条 自治州国资委与其他部门联合行文,由委领导签发后,送其他部门会签;其他部门与自治州国资委联合行文,由相关科室审核,经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核稿后送分管委领导签发。如有不同意见,应由主办科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向分管委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文内容涉及保密事项的,有关人员应注意保密。
第五章 督查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督查工作范围包括: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事项,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自治州国资委党委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自治州国资委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上级机关及自治州国资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其他督办事项。
第二十三条 督查工作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科室分工承办。
第二十四条 对督查工作范围内的事项,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委领导审签后列为督办件,并及时呈送分管委领导及转交有关处室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接到督办件后,应按照领导批示要求,随时将办理情况向责任领导报告,认真按时办结;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要定期对督办件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六条 督办事项办理完毕,承办科室应一事一文拟写督办事项办结报告,按公文运转程序送委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统一报送。
第六章 公务活动制度
第二十七条 除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等上级机关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委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县、市政府和企业的礼节性、事务性活动。如确有需要,按从严掌握的原则,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报党委书记,主任或其委托的委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委领导参加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等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和陪同上级领导外出等活动,由党委书记、主任或其委托的委领导按照分工或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各科室接到涉及委领导参加活动的通知,应及时报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按程序统一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科室领导参加所监管企业举办的活动,须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同时报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参加。
第七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实行外出报告制度。党委书记、主任出差、出访,应事前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其他委领导出差, 由本人事前向党委书记、主任报告,并将出差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监事会主席出差,须向分管委领导报告。各科室领导出差,须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其他人员出差,须经本科室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实行请销假制度。副书记、副主任、纪委书记、调研员、副调研员因事请假,须经党委书记、主任批准;各科室领导请假须经分管委领导批准,超过3天须经党委书记、主任批准;其他人员请假须经本科室主要领导批准,超过3天须经分管委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 实行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报告制度。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包括:所监管企业发生的职工群众集体上访和少数人参加但影响极坏的突发性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重大国有资产流失和侵蚀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情况;给国家财产和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新闻媒体针对有关问题的曝光等重要信息。
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发生后,接报的各科室及值班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党委书记、主任和分管委领导报告。报告内客应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内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和产生的后果;采取的对策措施及处理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委机关各科室、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应参照本规则制定本部门工作规则或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