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工作规则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推进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国资委)各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水平,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自治区、自治州政府有关政务工作规则的要求,结合自治州国资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州国资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国资监管工作职能,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企业服务。
三、自治州国资委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四、自治州国资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需要,制定符合自治州实际和法律法规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不断提高依法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职责任务
五、自治州国资委主要职责:
(一)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自治州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和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监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流失查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依法维护国有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开展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和建议,推进自治州产权交易市场和交易机构建设,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
(十)承办自治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根据自治州国资委“三定”规定,国资委设立各职能机构(以下称各科室)。各科室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七、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依法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各种危机的能力。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八、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协调性,根据自治州工作部署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要求,研究战略发展规划,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认真执行。
第三章 会议制度
九、自治州国资委实行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工作会议、自治州国有企业负责人会议、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等会议制度。
十、自治州国资委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国资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决定国资委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讨论通过上报自治州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发送州属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和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
(四)研究自治州党委交办的有关重要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自治州国资委党委会议要严格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调研员、副调研员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一、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委领导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讨论和决定国资委重要工作,落实国资委主要职责;
(二)讨论审议自治州国资委制定出台或与自治州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通过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发送自治州国有企业、县市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
(四)研究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重要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调研员、副调研员和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二、提请自治州国资委党委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委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分别报党委书记和主任确定。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应提前通知有关参会人员。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主持人签发。
十三、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请假人数超过半数,会议可暂缓召开;讨论人事任免事项,请假人数超过三分之一,会议可暂缓召开。
十四、专题会议由委领导主持召开,专题研究解决有关具体工作事项。会议组织工作由有关科室负责,办公室协助。会议纪要由有关科室起草,办公室审核,会议主持人签发。
十五、自治州国有企业负责人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人员为自治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委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需要,邀请州委、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提出在自治州国有企业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总结和部署自治州国有企业的年度工作和阶段性工作;
(三)交流自治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有效做法和经验;
(四)讨论和通报其他工作事项。
自治州国有企业负责人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十六、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人员为各县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委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自治州国有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需要,邀请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国资委有关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提出在自治州国资监管系统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总结和部署自治州国资监管系统的年度工作;
(三)交流自治州国资监管系统的工作经验;
(四)讨论和通报其他工作事项。
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十七、自治州国资委实行年度会议计划制度,各科室根据工作职责组织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要列入会议计划,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十八、自治州国资委会议原则上不邀请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除自治州国有企业负责人会议、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有明确要求的会议外,一般不邀请自治州国有企业和各县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国资委主任批准。
十九、办公室负责有关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第四章 公文审批
二十、自治州国资委办公室负责公文统一管理和重要公文督办工作。
二十一、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文件,自治州领导同志批示件和交办事项,要根据内容与分工,分别报送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或其他委领导阅批。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国有企业、各县市国资委主送国资委的公文,按职能分工分送有关科室研究处理,科室研究处理的结果意见,要报分管委领导审定;重要公文呈送委领导阅批。
二十二、各科室起草公文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资委有关公文处理的具体要求。各科室负责人必须对本科室拟定的公文进行严格把关,办公室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商有关科室修改或退回主办科室重新办理。
二十三、各科室主办的公文必须经本科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出,主要负责人离库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签。以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国资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呈报委(室)领导签发前,必须送办公室审核,并经办公室领导审签后报出。凡涉及法律法规方面的公文,必须经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
二十四、公文的签发,实行权责结合的原则。
(一)以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名义报上级机关的公文,分别由国资委党委书记、国资委主任签发。
(二)以国资委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公告,人事任免事项等经国资委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国资委主任签发。其他公文,由国资委主任签发或授权副主任签发。以国资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或授权副主任签发,重要公文核报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三)以国资委党委名义公布的决定、规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作部署,人事任免事项等由国资委党委书记签发或授权副书记签发。其他公文,经国资委党委书记授权,可由其他党委委员签发。以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发或授权副主任签发,重要公文核报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二十五、自治州国资委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国资委、国资委党委制定的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公布
二十六、自治州国资委要重视公文办理的时效性,严格办文程序,提高办文效率。
第五章 公务活动制度和作风纪律
二十七、除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等上级机关和国资委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委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县、市政府和企业的礼节性、事务性活动。如确有需要,按从严掌握的原则,由办公室报党委书记,主任或其委托的委领导批准。
二十八、委领导参加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等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和陪同上级领导外出等活动,由党委书记、主任或其委托的委领导按照分工或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各科室接到涉及委领导参加活动的通知,应及时报办公室按程序统一办理。
二十九、各科室领导参加所监管企业举办的活动,须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同时报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参加。
三十、办公室对重大会议、活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及时通报,对上级党委、人民政府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要及时组织传达。
三十一、自治州国资委调研工作由规范发展科负责归口管理,委领导调研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各科室要加强调研成果的应用和共享,避免重复或无序调研给企业增加负担。
三十二、各科室要重视企业和县市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和县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具体意见和建议,有关科室要认真研究,实事求是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及时沟通和反馈。不能如期答复的,要及时向企业或地方解释说明。办公室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
三十三、委领导一般不以个人名义为部门、企业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
三十四、实行外出报告制度。党委书记、主任出差、出访,应事前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其他委领导出差,由本人事前向党委书记、主任报告,并将出差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办公室。各科室领导出差,须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其他人员出差,须经本科室主要领导批准。
三十五、实行请销假制度。副书记、副主任、纪委书记、调研员、副调研员因事请假,须经党委书记、主任批准;各科室领导请假须经分管委领导批准,超过3天须经党委书记、主任批准;其他人员请假须经本科室主要领导批准,超过3天须经分管委领导批准。
三十六、实行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报告制度。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包括:所监管企业发生的职工群众集体上访和少数人参加但影响极坏的突发性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重大国有资产流失和侵蚀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情况;给国家财产和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新闻媒体针对有关问题的曝光等重要信息。
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发生后,接报的各科室及值班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党委书记、主任和分管委领导报告。报告内客应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内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和产生的后果;采取的对策措施及处理情况。
三十七、委领导参加有关活动的新闻报道,新闻单位采访委领导或以国资委、委领导名义发表文章,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委领导批准。重要会议、活动的新闻通稿,由办公室报党委书记或主任审定。
三十八、国资委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国资委要定期组织经济与业务知识培训班,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集中理论培训,鼓励和提倡干部自学。
三十九、自治州国资委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内部提出,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委领导代表国资委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国资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需经国资委主任或国资委党委书记审定,必要时可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国资委党委会议研究讨论。
四十、自治州国资委领导及各科室领导要带头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自觉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一、自治州国资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自治州以及国资委有关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委领导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二、自治州国资委工作人员要规范监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章 工作决策
四十三、自治州国资委要建立健全研究、决定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四十四、重大决策,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根据需要听取监事会主席意见;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经过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对涉及企业、地方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征求意见。
四十五、重大决策要集体讨论决定。
四十六、各科室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及国资委的重大决策,确保政令畅通;有关科室要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提高决策贯彻的有效性;要注重提高行政效能,增强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工作监督
四十七、自治州国资委要自觉接受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接受自治州人大的工作监督和执法监督;接受自治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遵守党章及党内各项规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党员的监督;加强内部监察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自觉接受企业的监督,保障和维护企业对国资委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十八、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委领导及有关科室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重大群体性上访问题。
四十九、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分层次报告,各科室向委领导报告,国资委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加强政务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