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免疫规划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脊灰防控工作,有效应对脊灰野病毒输入性疫情风险,持续巩固无脊灰状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自治区脊髓灰质炎补充免疫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34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16年3月—4月继续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两轮脊灰疫苗补充免疫活动。为指导各县(市)扎实做好补充免疫活动,确保活动实施质量,我州依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脊髓灰质炎疫苗补充免疫活动实施方案》(新卫疾控发〔2016〕1号),制定了《2016年巴州脊髓灰质炎疫苗补充免疫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鉴于今年自治区、自治州下发《实施方案》中对排查摸底、疫苗管理和登记造册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请各县(市)在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的同时,认真梳理总结以往补充免疫和专项整治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拓展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流动儿童、免疫空白人群的接种覆盖率,保质保量完成今年补充免疫各项工作。自治区已明确今年脊灰疫苗补充免疫活动结束后,将对部分地区适龄儿童的脊灰血清抗体水平开展抽样监测,以评价本次补充免疫活动质量。
附件: 2016年巴州脊髓灰质炎疫苗补充免疫活动实施方案。
巴州免疫规划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巴州卫生局代章)
2016年4月14日
2016年巴州脊髓灰质炎疫苗补充免疫活动实施方案
为顺利开展2016年巴州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疫苗补充免疫活动,防止脊灰野病毒疫情的输入和蔓延,确保全州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有效保护广大儿童身体健康,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我州定于2016年3月- 4月继续在全州范围内实施两轮脊灰疫苗补充免疫活动。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指标
(一)目标
进一步消除脊灰疫苗免疫空白儿童,提高易感人群免疫水平,阻止脊灰野病毒病例的输入和传播,巩固无脊灰成果。
(二)指标
两轮脊灰疫苗报告服苗率、现场快速评估服苗率≥95%。
二、范围、对象、时间
(一)范围
全州八县一市。
(二)对象
全州范围内2012年1月1日出生至2015年12月31日出生的儿童,不管其居住地与出生地,不论其既往免疫史如何,均接种脊灰疫苗。
(三)时间
第一轮:2016年3月16日-18日集中接种;3月19日-20日查漏补种。
第二轮:2016年4月20日-22日集中接种;4月23日-24日查漏补种。
三、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支持,将补充免疫活动纳入重要事项,由党政领导亲自安排部署,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及各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做好社会动员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明确责任,落实人力、经费、物资、车辆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和社会组织动员工作,彻底摸清目标儿童底数,确保“目标人群找得到、适宜疫苗种得上、责任区域管起来”,坚决防止脊灰野病毒疫情输入传播。
(二)部门协调,积极配合
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补充免疫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导评估工作,负责起草本辖区补充免疫活动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疫苗等物资的分发储运、现场技术指导、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处置、监督评价、补充免疫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汇总、上报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对适龄托幼儿童补充免疫活动的组织实施、摸底登记、宣传动员、发放通知和目标儿童的集中接种工作,配合做好托幼机构现场集中接种点的设立、疫苗接种实施、资料整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对托幼机构服苗期间未在园的目标儿童登记造册,敦促并组织其补种疫苗。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辖区内补充免疫活动培训、宣传、冷链运转相关工作经费及接种补助经费,并监督经费的落实和使用,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疫苗流动、储存及疫苗质量的监管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人口资料和流动人口信息,协助开展摸底登记工作,并做好各服苗点的安全保障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卫生部门在长途汽车客运站进出站口设立临时接种点。
铁路部门:负责利用列车广播开展宣传活动,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卫生部门在沿途各站点设立临时接种点。
民航部门:负责配合卫生部门在机场设立临时服苗接种点,对目标儿童实施疫苗接种。
民宗部门:负责组织动员爱国宗教人士广泛宣传脊灰防控和补充免疫知识,动员信教群众积极参与和配合补充免疫活动。
兵团、铁路、民航等部门要负责本系统同步开展补充免疫活动。驻地部队配合当地完成对部队家属中适龄儿童的接种工作。铁路、民航等部门所用疫苗和各类表格按就近原则,到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承担目标儿童主动搜索工作,按照工作需要及时抽调足够的相关工作人员对各村(社区)目标儿童造册登记情况,彻底摸清目标儿童底数, 配合接种点组织实施接种。3月16日-18日、4月20日-22日集中接种日期间,村(居委会、社区)要通知并组织目标儿童前往接种点服苗。3月19日-20日、4月23日-24日查漏补种日期间,村(居委会、社区)要主动搜索漏种儿童并由各医疗机构补种疫苗。
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接种工作的业务指导、督导检查、人员培训等,并按要求完成疫苗运送、贮存和各类表格的印制、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抽调人员参与补充免疫活动。
四、广泛宣传,全面动员
各县(市)要在补充免疫活动前一周开始宣传活动,要将接种点详细地址、电话、联系人、免疫对象、免疫程序、注意事项等信息使用当地主要民族语言文字,在社区、托幼机构、市场、车站等人口流入、流出地和聚居地、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进行宣传,并以报纸、网络、电视、短信、微信或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在宣传工作中,要收集工作影像资料,要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及时处置不良舆情事件,正确引导舆论。
五、技术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培训,确保质量
各县(市)要在2016年3月14日、4月18日之前,完成对所有参与补充免疫活动人员的培训工作,内容包括:活动的组织安排、措施和时间进度要求,工作职责、任务、程序、规范及责任区域,宣传要点、技术要求、不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要确保工作人员真正做到规范接种,确保服苗接种质量。要严格把握禁忌症,做到家长阅读知情告知书并签名,对拒种者要做好沟通工作,并登记在册。
(二)认真做好排查摸底和登记造册工作
1.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要结合免疫规划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完善辖区目标儿童的清查核实工作,并统一使用《新疆脊灰疫苗补充免疫儿童摸底登记与服苗记录(通用)》(附件2表1-1)开展摸底工作,固定接种点要在摸底表格上登记接种情况,对暂不能接种儿童需备注。摸底汇总数据要与网络直报系统数据、2015年补充免疫目标儿童实种人数进行比对,确保摸底工作质量。
2.对摸底工作中发现居住3个月以上6岁以下无预防接种证、漏卡、漏种儿童,要现场补发预防接种证,单独记录造册、建卡,在补充免疫活动结束后再补种常规免疫漏种疫苗。
3.接种工作完成后要与调查摸底数据进行核对比较,做好外乡、外村接种对象信息交换,对漏种儿童及时补种,确保本次补充免疫活动的覆盖率。
4.补充免疫活动接种的两剂次脊灰疫苗,不能替代常规免疫接种工作,补充免疫数据要登记在脊灰疫苗补充免疫活动专项报表统计上报(报表见附件),不再列入常规免疫报表统计,不登记在卡、册上。补充免疫活动结束28天后,再开始补种脊灰疫苗的基础和加强免疫剂次。
(三)精心设计,合理安排
各县(市)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足够的接种点和工作人员,确保每个应种儿童都能得到免疫。固定接种点原则上为常规免疫接种单位,须设有明显的标记和放置宣传资料(包括服苗方法、对象、时间及注意事项),配备足够冷藏设备、疫苗、凉开水、服苗用具等。各级托幼机构、新建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施工工地及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和交通要道等地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设置临时接种点。
各县(市)要采取集中接种、拉网式巡回接种及入户查漏补种方式开展补充免疫活动。对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流入、流出地要采取固定和巡回接种方式;对偏远农村和山区可采取入户接种的方式。
1.临时接种点设置要求:(1)接种点应设在相关单位的医务室或办公室,分开设置候种、预诊、接种、观察区域,并有明显标志。(2)接种点要宽敞、明亮、卫生、整洁。(3)接种点内要准备好工作台以及接待受种人员所用的座椅等物品。(4)接种现场要有保证疫苗温度要求的冰箱或冷藏包等设备。(5)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2.接种点人员配备:每个接种点须配备足够人员开展工作:(1)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工作人员2人,负责通知、接待、发放知情告知单、搜索引导、组织等工作。(2)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人,负责询问受种者健康状况、禁忌症、过敏史并告知接种注意事项等,对疑似发热儿童测量体温,填写记录,并指导家长在 “知情签字栏”内签字。(3)具备资质的医护人员1人,负责核对目标儿童姓名、禁忌症后给予接种,做到送服到口、看服到肚。
(四)集中力量,突出重点
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情况,扎实做好托幼机构目标儿童集中接种工作,认真抓好免疫规划薄弱地区的补充免疫工作,加大对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等地的力量投入,加强对流动人口聚居点补充免疫的落实和查漏补种工作。
(五)加强冷链,保证质量
本次补充免疫活动统一使用国产Ⅰ+Ⅱ+Ⅲ型三价脊灰减毒活疫苗(糖丸)。各县(市)要严格按照疫苗管理要求,保证疫苗运输、储存、现场存放等须符合疫苗冷藏冷冻相关要求,并做好温度记录。疫苗的分发要自上而下、逐级配送。补充免疫剩余疫苗(糖丸)继续适用于常规免疫。待自治区下发停用通知后,县、乡、村各级盘点剩余数量,并造册登记上报,逐级冷藏运输至州疾控中心。在疫苗储存期间,做好电力保障,防止因停电发生疫苗失效事件。
(六)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小组,及时妥善处置发生的疑似异常反应事件,并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94号),及时报告,同时尽快组织开展调查诊断工作。
(七)认真评估,严格把关
各县(市)要制订详细的督导方案,认真组织开展督导工作。各村(居委会、社区)、企事业单位、幼儿园、工地、市场等要开展自查工作,对目标儿童接种情况进行查验,并对未接种儿童登记造册,敦促家长补种疫苗。各县(市)要成立巡回督导组,加强对薄弱区域的督导,做到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各县(市)要建立督导工作机制,做到每个乡(镇、街道)有1名县(市)级督导员。各级督导员要对补充免疫活动及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AFP)监测工作开展全程督导。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立即整改,并向当地政府通报,跟进督导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在补充免疫活动期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巡回督导组及自治州巡回督导组将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各县(市)补充免疫活动及各级督导员督导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补充免疫活动结束后,各县(市)要及时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提出改进措施;各级督导员要进行接种率评估,重点发现未接种的目标儿童,查清原因。
五、督导与快速评估
(一)督导方法
采取现场实地查看、随访目标儿童家长、查阅文件、资料、记录、明查暗访和座谈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督导。
(二)督导内容
1.当地政府及社会各部门的支持参与情况;
2.经费落实与后勤保障情况;
3.实施方案的制订及督导安排情况;
4.宣传发动与人员(接种及督导)培训情况;
5.免疫规划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摸底排查质量、脊灰疫苗补充免疫活动摸底数、摸底质量、接种点设置、人员安排情况及疫苗供应情况;
6.服苗工作人员配置情况,冷链设备的使用情况;
7.现场组织实施情况,包括疫苗现场保存温度、服苗人员到位、记录表格填写、对儿童标记、工作人员主动搜索等情况;
8.现场接种时,工作人员对受种儿童的家长/监护人告知不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及签名等情况;
9.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对象的措施情况,尤其是流动人口聚居场所设置接种点情况;
(三)快速评估
1.评估时间:第一轮:2016年3月21-22日
第二轮:2016年4月25-26日
2.评估方法
每县(市)均需开展快速评估,重点选择免疫规划工作薄弱、人员流动大、易漏种区域的重点人群。州级、县(市)级督导员要分别在不同区域进行评估,不能重复。
(1)快速评估抽样及数量
每个县(市)抽查2个乡(镇、街道)(应选择工作薄弱、地处偏远、城乡及兵地结合部等)、1个流动人口聚集的农贸市场或大型商场(超市或劳动力市场),共计3个调查单位。每个调查单位随机抽查30名以上目标儿童,其中每个乡(镇、街道)随机抽取3个村(居委会、社区),农贸市场或大型商场(超市)要从不同的方位设3个调查点。每个县(市、区)共计9个调查点,每个调查点抽取10名以上目标儿童,总计90人以上,应尽量查找未服苗儿童,查明原因。
(2)注意事项
各级督导员要以查到未服苗儿童为目的随机选定调查地点及路线,不得通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人员参加。可选人流量大的十字路口、住宅区等地进行调查,只要遇到儿童家长否认服苗时,就必须详细登记相关信息、未服原因,待调查结束后,与当地工作人员进一步核实,查找接种记录。
如评估中发现未服苗的目标儿童,凡无禁忌症者要立即补服,未服苗目标儿童在补充免疫期间不在本地的,要注明来源地详细地址和到达当地的时间,并归入来源地评估对象。
3.评估结果判定与处置
(1)结果的判定
以服苗标记和家长认可为准。
(2)处置
①评估时,如遇到因拒服、禁忌症、生病暂缓未服苗儿童,要计算在评估结果内,以便真实反映补充免疫疫苗覆盖率,但需注明原因。
②被调查单位如发现1名未服苗儿童(拒服、禁忌症、生病暂缓除外),对该儿童补充免疫活动期间所住地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开展查漏补种工作;如发现2名以上未服苗儿童(拒服、禁忌症、生病暂缓除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重新开展摸底调查,并对未服苗儿童实施补种;如发现2名因拒服、禁忌症、生病暂缓未服苗儿童,则需再扩大15名儿童进行评估(该调查单位共评估45名以上儿童),其中若发现3名因拒服、禁忌症、生病缓未服苗儿童,该调查单位评估可通过,发现4名(含4人)以上的,无论任何原因未服苗,该调查单位需开展查漏补种工作;如该县(市)的2个调查单位需查漏补种,则该县(市)要重新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并对未服苗儿童实施补种。
(四)督导要求
1.各级督导员要按照《2016年自治区脊髓灰质炎疫苗补充免疫活动督导方案》(另行下发)要求,做好记录及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在督导时要突出重点、难点,有的放矢,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每个被督导单位都留有督导痕迹。
2.为确保脊灰疫苗补充免疫活动覆盖率,各级督导员在进一步核实督导单位摸底工作质量、数据来源的同时,需进一步关注流动儿童的登记造册、补证、补种工作。督导工作不能以追求100%的评估接种率为目的,要注意发现未服苗人员,查明未服原因,为制定今后防控工作整改措施提供依据。
3.各县(市)在第一轮补充免疫活动结束后,要对督导情况及接种率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指导第二轮补充免疫活动。
六、资料汇总
(一)日报告工作
补充免疫活动期间,各县(市)需设立补充免疫应急处置值班电话,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及时收集和上报各县(市)补充免疫活动开展工作进度情况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情况。请各县(市)在补充免疫活动期间,于每日18:00时(北京时间)前向州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上报当日工作进展及疑似异常反应监测情况。
各县(市)于2016年3月13日、4月17日18:00时(北京时间)前,上报当地摸底调查、组织动员、工作人员配备等情况汇总表(所有上报的工作进度日报表、摸底调查表,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上报工作
各县(市)要以乡镇为单位收集、整理补充免疫数据资料、接种率快速评估资料,并于2016年4月8日、5月9日前报送至州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所有的业务报表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再由州疾控中心汇总后上报自治区疾控中心。
附件: 1.2016年脊灰疫苗补充免疫活动时间进度安排表
2.2016年脊灰疫苗补充免疫活动各类登记表
表1-1 新疆脊灰疫苗补充免疫儿童摸底登记与服苗记录(通用)
表1-2 新疆脊灰疫苗补充免疫登记儿童数统计表(地、县、乡、村通用)
表1-3 新疆脊灰疫苗补充免疫接种儿童数统计表(本地儿童用)
表1-4 新疆脊灰疫苗补充免疫接种儿童数统计表(外地儿童用)
表2 新疆脊灰疫苗补充免疫组织实施情况
表3 新疆脊灰疫苗补充免疫接种工作及AEFI监测日报告表
表4 新疆脊灰疫苗补充免疫摸底汇总表
表5 新疆脊灰疫苗补充免疫接种率快速评估调查表
表6 新疆脊灰疫苗补充免疫接种率快速评估调查汇总表
3.新疆脊灰疫苗补充免疫活动知情告知书(汉、维)
4.脊髓灰质炎疫苗不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
附件1
2016年脊灰疫苗补充免疫活动时间进度安排表
一、整体进度
时 间 |
工作内容 |
3月3日之前 |
印发《2016自治州年脊髓灰质炎疫苗补充免疫活动实施方案》 |
3月12日之前 |
第一轮、第二轮脊灰补充免疫用疫苗到达县市疾控中心 |
3月9日至服苗结束 |
各级党委政府动员、社会宣传 |
3月12日之前 |
完成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级培训工作 |
3月9日之前 |
各县(市)卫生局向社会公布接种点地址 |
3月13日之前 |
完成摸底调查 |
3月13日之前 |
疫苗到达县(市、区)级 |
3月14日之前 |
疫苗到达乡(镇、街道)级 |
3月15日 |
督导组到达现场 |
3月16 -18日 |
集中接种 |
3月19 -20日 |
查漏补种 |
3月21 -22日 |
快速评估 |
4月12日之前 |
各县(市)卫生局向社会公布接种点地址 |
4月18日之前 |
完成摸底调查 |
4月16日之前 |
疫苗到达县(市)级 |
4月18日 之前 |
疫苗到达乡(镇、街道)级 |
4月19日 |
督导组到达现场 |
4月20 -22日 |
集中接种 |
4月23 -24日 |
查漏补种 |
4月25 -26日 |
快速评估 |
二、补充免疫资料的上报时限要求
报 告 |
第一轮 |
第二轮 |
村级报至乡级 |
3月28日前 |
4月29日前 |
乡级报至县级 |
4月1日前 |
5月5日前 |
县级报至地区级 |
4月8日前 |
5月9日前 |
地区级报至自治区级 |
4月13日前 |
5月12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