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7]71号)自治州《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党办字[2017]54号)要求,自治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办公室近期将组织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总结评估。
请各县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按照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总结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办河湖函[2018]1509号)要求,做好各级河湖长制总结评估准备工作,2019年1月12日前,完成自评估工作,1月20日起,自治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办公室将适时检查考核。
附件:《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总结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办河湖函[2018]1509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全面推行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