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
为促进社会各界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监管体系,加强环评质量和环境监测全过程监管,强化问题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环评领域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服务质量,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巴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现予以印发。
巴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年)》《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巴州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市场化监管体系(以下简称第三方服务机构),强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在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助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以第三方服务机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优化流程、提高效能,加强源头预防、过程监管,推进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便民化。全面推行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赋码画像、分色管控,坚持放得开和管得住,加强环评质量和环境监测全过程监管,强化问题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环评领域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信用评价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第三方机构服务质量。
三、试行期限和范围
本方案自2024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范围为巴州境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监(检)测的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
1、前期联审集中审议
(1)行政事项联审会集中审议。建设单位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按要求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送审稿及相关附件,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受理员审核后确定是否当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设项目将由受理员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设项目经受理后,提请巴州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查会审查,将需修改完善的内容反馈至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修改时限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3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不能按时完成的,修改时限内需递交延期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可延期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可延期3个工作日(正式受理审批时间随之顺延),延期内未能完成修改需提交退件申请。
(2)巴州生态环境局联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质量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质量日常考核评分表,编制质量等级分别为:“好”85分及以上,“较好”70—84分,“基本合格”60一69分,“不合格”60分及以下,按四个层级划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质量评价等次(评分标准见附件1)。巴州生态环境局联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评分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质量现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质量函审专家评审打分和巴州生态环境局联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打分有冲突时,以巴州生态环境局联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打分为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函审专家评分将作为后期技术复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技术复核中一经发现评分与实际质量不符的情况,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3)加强现场复核。巴州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日常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时,结合专家函审意见和评分情况,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初审,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整体质量差、专家复核意见执行不全面、不符合报批稿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随机进行现场复核(报批稿基本条件详见附件2),对有重大质量问题的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及编制主持人提出处理意见,与季度内其他复核结果一并形成《季度技术复核情况通报》印发各第三方服务机构,并按权限依法依规落实失信扣分或行政处罚。原则上每季度随机抽查现场复核次数不少于1次。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中期建立“红、黄、蓝”牌分色赋分管理
(1)在巴州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服务且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环评单位及从业人员,按红、黄、蓝牌分色赋分管理,信用评价基准分100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一次性通过局联审会审议(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第二次联审会审议),或需修改完善后通过的(报告表3个工作日内修改到位,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修改到位),赋“蓝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通过局联审会审议,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未按时限要求(包含延期时限)修改到位的,赋“黄牌”,扣5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未通过联审会审议的,赋“红牌”,扣10分,且直接退回。对于审议过程中发现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列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要求对环评编制单位及编制主持人进行处理。
(2)环评单位和从业人员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质量问题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等情况但未被限制从业的实施一票否决赋“红牌”。若无以上情况,以半年为周期,上半年度被上级或州本级通报处理,失信扣分11—20分(不含20分)的赋“红牌”,失信扣分5—10分的赋“黄牌”,其余为“蓝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亮牌管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保存时间为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巴州生态环境局每半年对州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开展技术复核,按分色管理要求,对红牌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复核率为30%、黄牌机构不低于10%、蓝牌机构不低于5%。全州整体复核率原则上不少于全部审批量的5%。
(4)巴州生态环境局及时将复核中发现的环评质量问题线索移交属地执法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经调查发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分别对建设单位、环评编制机构、环评编制从业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3、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期信用修复
考核年度内环评单位和从业人员赋“红牌”的,给予一年信用评价考核期;环评单位和从业人员赋“黄牌”的,给予半年信用评价考核期(均是赋牌管理日期算起),考核期内若再次被赋予红牌或黄牌则期限应从最新的赋牌管理日期算起。考核期满前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及失信行为纠正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附件3),经我局联合审议后决定是否予以降级管理;对年度内无失信记录且在抽查复核中未发现问题,信用评价较好的环评机构,巴州生态环境局将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巴州范围内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巴州人民政府网、巴音郭楞日报和巴州生态环境公众号等媒体公告,鼓励建设单位在环评招标中对信用评价较好的的环评机构给予优先考虑。
4、健全完善闭环管理
(1)加快建设完善环评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化公开公示管理制度,依托巴州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巴音郭楞日报及巴州生态环境公众号等载体,将赋码和评级的信息、“双随机”抽查、环评质量技术复核、行政处罚结果等管理信息每半年动态更新。
(2)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对发现监测报告(数据)造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假等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坚决整治环评技术服务市场乱象。
(3)在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支持培育几家头部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生态环境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杜绝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乱象,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5、强化宣传引导
积极探索综合运用法律、市场、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完善第三方环评服务市场监管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市场准入,细化运行监督,开展环评单位和从业人员清理整顿,努力培育良性市场竞争环境。支持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举办论坛、讲座、交流等活动,提供环评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服务,解读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环评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引导和帮助环评单位和从提升能力。
(二)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
1、备案管理
巴州生态环境局对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各类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资质范围、服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时,须一个月内向巴州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报送信息变更备案工作。
2、监督管理
(1)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资质核准的参数项目开展业务,建立严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态环境监(检)测相关标准规范。不得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以及篡改、伪造数据。
(2)巴州生态环境局联合监测、执法部门每季度对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重点检查管理体系运行的规范性、档案记录的完整性以及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检查情况每半年通过巴州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巴音郭楞日报及巴州生态环境公众号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
3、信用管理
(1)巴州生态环境局根据对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定级,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基准分100分,其中:机构内部管理指标权重20分,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指标权重80分,采用扣分制,具体环境信用评分指标及评分标准后期印发为准。
(2)环境信用级别分为诚信、良好、警示、不良四个等级,评价得分95分(含)以上的为环境信用诚信单位;80分(含)-95分的为环境信用良好单位;60分(含)-80分的为环境信用警示单位;60分以下的环境信用不良单位。
(3)每年10月底前将环境信用诚信单位、环境信用不良单位推送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实现环境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对环境信用诚信单位,适当减少对其监督检查频次,鼓励企事业单位优先选择环境信用诚信单位开展环境监测服务,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警示”、“不良”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服务对象加强现场检查、增加检查频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巴州生态环境局成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全过程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环评、水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宣传信息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负责组织开展州域内环评质量抽查、交叉检查,水生态环境科负责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等工作;执法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负责完善分色管控系统建设及宣传报道工作。
(二)建立健全机制
州、县(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监(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总结经验,第三方服务机构全过程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推进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第三方服务机构全过程监管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三)提升队伍能力
巴州生态环境局统筹考虑,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监(检)测领域技术力量和必要的经费投入,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质量监管,提升管理水平。
(四)落实责任追究
进一步梳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直接责任和专家技术审查责任、审批和召集审查部门把关责任、建设项目属地监管责任等要求。
巴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