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司发〔2018〕34号 签发:刘刚
关于转发《关于缴纳2018年新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年度会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司法局:
现将《关于缴纳2018年新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年度会费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新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情况一览表》(巴州)的数额收取会费,并制作本县市会费缴纳明细表,于2018年8月20日前上报州司法局基层科。
巴州司法局
2018年8月2日
新基协通【2018】3号
关于缴纳2018年新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协会年度会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宣传和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典型,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创自治区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经司法厅党委研究决定,拟于2018年9月召开全区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对全区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的项目和名额分配
此次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共计40个,先进个人共计100名(详见附件1)。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 、
(一)评选范围: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
(二)评选条件:
1.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件
(1)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规范化建设程度高,达到五有,即:有办公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记录本、统计台账;达到四落实,即:组织、制度、场所、经费得到落实;达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
(2)调解矛盾纠纷和预防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效显著。连续三年无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案件、自杀事件、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维护社会稳定贡献突出。
(3)积极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民间纠纷和人民调解工作情况,为减少纠纷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基层法治建设、基层社会治理做出突出贡献,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满意度高。
(4)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特别是以案释法工作取得成效,预防民间纠纷效果显著。
2.优秀人民调解员条件
(1)具有较高法律政策水平。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深刻领会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实践中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各项法律法规政策。
(2)具备较强调解技能。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较强的调解技能,会做群众工作,善于针对不同类型矛盾纠纷采取有针对性地调解方法和措施。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特点规律,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探索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新手段,在调解活动中取得实效。
(3)调解纠纷工作质量高。调解纠纷数量多,调解成功率、履行率高,当事人认可,群众满意,社会反响好。通过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4)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在调解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索取、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评选推荐办法和要求
(一)各地(州、市)司法局要按照评选范围和条件进行评选、推荐,要严把政治关,征求当地纪检、综治、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司法厅将根据各地评选、推荐结果,组织厅基层处、政治部等部门进行评审,报请司法厅党委研究同意后子以表彰。
(二)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地(州、市)司法局商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各地(州、市)司法局进行评选、推荐时,要同时填报《自治区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批表》和《自治区优秀人民调解员审批表》,填写1500字以下先进事迹。上述村料一式三份,于8月10日前通过特快专递方式报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
(四)开展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推荐评选工作是全区人民调解工作会议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表彰活动,周密安排、认真组织,按时报送。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确保评选、推荐质量。
联系人:张西平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泉街626号司法厅基层处
附件:1.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自治区“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批表
3.自治区“优秀人民调解员”审批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7月27日
附件1
新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缴纳标准
一、团体会员会费:
(一)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每年交纳团体会费2000元;在其他城区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每年交纳团体会费1000元;
(二)各地、州、市政府或行署所在城市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每年交纳团体会费1000元;
(三)各县(市)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每年交纳团体会费500元;在被列入国家级及自治区级贫困县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减半缴纳;
(四)各乡(镇)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每年交纳团体会费200元;在被列入国家级及自治区级贫困县所属乡(镇)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减半交纳,每所每年100元。
二、个人会员会费:
(一)在乌鲁木齐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交纳个人会费500元;在其他城区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每年交纳团体会费300元;
(二)各地(州、市)政府或行署所在城市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交纳个人会费300元;
(三)各县(市)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交纳个人会费100元;
(四)各乡(镇)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交纳个人会费50元;与司法所合署办公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每年交纳个人会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