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与司法所合署办公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不再免交个人会费的通知》通知
各县(市)司法局:
现将《关于与司法所合署办公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不再免交个人会费的通知》(新基协通[2015]3号)转发给你们,请接到此通知后,按文件要求执行。
巴州司法局
2015年5月18日
关于与司法所合署办公的法律服务执业
人员不再免交个人会费的通知
新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联络处,各地、州、市联络处: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个人会员会费第四款:“在其他各乡(镇)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交纳个人会费50元;与司法所合署办公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免交纳个人会费”。但是自协会成立以来在未经常务理事会同意的情况下,与司法所合署办公的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一律实行免交个人会费,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协会一届八次常务理事讨论决定从2015年起对合署办公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不再免交个人会费,其会费按照与在各乡(镇)执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样的标准交纳,每人每年50元。
关于团体会员会费不再实行暂免,从2015年起在被列入国家级及自治区级贫困县所属乡(镇)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减半交纳,每所每年100元。
新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