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充分发挥自治州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自治州贯彻落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分工方案》《自治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3-2025年)》等规定要求。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自治州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全州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三、起草过程
州司法局根据机构改革以来政府部门职能调整,结合我州实际,参照内地省市起草了《自治州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书面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意见及政府法律顾问意见,针对个别县(市)及政府法律顾问提出意见建议,进行讨论并再次进行修改后,再次征求意见;截止2024年3月20日,各相关部门均未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主要内容
起草《自治州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共十七条;第一条、第二条主要明确了起草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第三条阐释了州司法局在州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相关工作内容;第四、五、六条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聘任条件、聘任程序;第七、八、九条行政执法监督员执法监督的职责、享有的权利、需要履行的义务;第十条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员解聘的情形;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程序、时限。第十四条明确了回避情形;第十五条明确了违法实施监督具体举措; 第十六条明确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第十七条明确了生效时间。
五、下一步工作考虑
州司法局将根据文件精神及时开展工作,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员作用,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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