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新统字〔2021〕1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免于处罚清单如下: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5.统计调查对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统计局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