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新统字〔2021〕1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从轻处罚清单如下: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有具体整改措施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3.配合政府统计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统计局
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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