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
为促进我州城市基础设施高质量建设,优化企业投资和营商环境,加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巴州住建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20〕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遵循公文制发、基层减负等有关规定,参考其他地州公开发布的《实施细则》,依照《管理办法》的总体思路和结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起草《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载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要求,由巴州住建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二)《管理办法》对“对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加收的配套费部分,应当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主干管网和换热站的建设”进行删减,不再征收供热配套费费用,因此我州需同步更新。
(三)《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载明“配套费每平方米征收基数应由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分别核定,报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且近年来,我州工程建造成本的价格有所变动,因此需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征收基数。
三、起草过程
我局作为承办单位,严格遵守公文制发程序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先后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配套费的调研工作。2024年3月对各县市设施费的收支现状进行细致摸排,了解配套费在征收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二是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2月-4月,我局先后组织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及各县市住建局召开座谈会1次,书面征求意见建议2轮,共采纳意见建议16条;4月召开企业听证会采纳企业意见建议3条。三是重点关注实施细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我局组织相关科室及专业律师对实施细则进行严谨细致的审查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实施细则做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征收范围、收费标准、减免情况和征收环节四方面内容,解决了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实际问题。
(一)征收范围。凡在我州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区范围应由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
(二)征收标准。我局综合考虑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的经济发展形势,以巴州近三年建设工程净综合造价平均值为基本数据,综合考虑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营商环境,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流程,参考其他地州已发布的征收基数,科学合理地制定我州征收基数。
(三)减免情况。本《实施细则》中的减免情况均参照《自治区管理办法》的文件规定,共9种减免类型:主要包括军队设施用房、国家机关用房、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项目、医疗机构用房、幼儿园和学校等教学用房、监狱类用房、公租房廉租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建设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余享受免缴配套费的项目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收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配套费征收环节,我局综合借鉴乌鲁木齐市、哈密市等周边地区有益经验。一是在建设单位开工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缴费申请资料到住建部门办理缴;二是缴纳配套费后,建筑面积增加的,建设单位应补交配套费。县市住建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书》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县市住建部门应要求建设项目业主申报复核配套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原标准补征配套费;减少的建筑面积核实后按原缴纳标准退还。
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