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直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州国资委于2007年2月正式挂牌成立,作为州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经授权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州直国有企业按照“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结合”原则实施监督管理。
近期,我委发现部分州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未经同意,擅自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对企业国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特许经营许可、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及为他人提供金融担保资产抵押,明显违反了《条例》、《公司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的相关规定,回避国资监管部门监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为进一步明确我委国资监管职责,有效防范国有资本运营风险,重申加强自治州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重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以及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必须报请州国资委审核批准。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实施方案;国有股权转让;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购权;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它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处置重大有形或者无形资产及其它重大事项必须报请州国资委审核批准。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本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的任何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为无产权关系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或者对外提供非对等担保,为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项目提供担保的必须报请州国资委审核批准。
四、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州国资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的资产(包括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整体评估和财务审计。
五、涉及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业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事项必须报告州国资委。
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将按照《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1号令》有关要求,严肃追究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产 通知
抄报:州委副书记、常务副州长张汉东,副州长柴凤兰
抄送:州党办、人大办、政办、纪委办,州法院、检察院,州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交通局、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卫生局、教育局、旅游局、粮食局、审计局,州银监局、州人行、工商银行巴州分行、建设银行巴州分行、中国银行巴州分行、农业银行巴州分行、库尔勒城市信用社 。
巴州国资委办公室 2007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