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勇攀高峰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在各类大型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推动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州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印发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体育强国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促进体育事业发展,规范体育比赛奖励,激励全州体育工作者在各级各类比赛中勇创佳绩,积极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在充分调研、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结合巴州实际,制定发布了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奖励办法》参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新政办发〔2013〕128号),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博州、克拉玛依市等地州市的做法,结合我州情况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州财政、教育、司法、残联等部门单位和各县市文体广旅局的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局法律顾问专业法律意见,通过自治州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最终形成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二十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提出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适用奖励范围和对教练员、运动员的要求。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参加国际、国内、自治区大型体育赛事及各类单项体育比赛的巴州运动员(包括交流运动员)和原培养、输送运动员的巴州教练员(包括聘请教练员)及单位。运动员须是巴州已注册运动员,教练员须是规定赛事的正编人员。
第五条至第十六条,主要是对参加国际、国内和自治区大型运动会和锦标赛中,运动员、教练员、赛事相关保障人员、单位及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奖励标准做出规定。奖励标准按赛事级别,分别作出不同数额的奖励。在自治区运动会中创破纪录、成绩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水平追加奖励,对与此直接相关个人和单位奖励人数和数额标准、获道德风尚奖等情况分别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对运动员、教练员赛风赛纪做出规定。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对运动员获得名次、创破记录的确认及计奖标准做了说明,明确施行日期、文件期限和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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