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现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2023年5月29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参赛各类大型
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勇攀高峰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在各类大型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推动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巴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国际、国内、自治区大型体育赛事及各类单项体育比赛的巴州运动员(包括交流运动员)和原培养、输送运动员的巴州教练员(包括聘请教练员)及单位的奖励。
第三条 运动员必须是代表巴州在自治区注册或者代表新疆在国家注册的巴州已注册运动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必须是参加第二条规定赛事的正编人员。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要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巴州竞技体育水平做出重大贡献,其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风尚、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奖励标准按照赛事级别划分。
第六条 参加国际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奖励:
(一)在奥运会、冬奥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8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6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残运会暨特奥会、亚运会、亚冬会、青奥会上获得奥运会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四至八名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获得非奥运会项目的前三名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6万元、3万元、1万元,四至八名分别奖励为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0.1万元。
(三)在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上,获得奥运会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2.5万元、1.5万元,四至八名奖励标准分别为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获得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1.5万元、0.8万元,四至八名奖励标准分别为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第七条 参加国内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奖励:
(一)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2.5万元、1.5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
(二)在全国各单项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残运会暨特奥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第八条 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运动员个人奖励:
(一)在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残运会暨特奥会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5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1万元、0.08万元、0.06万元、0.04万元、0.02万元。在自治区运动会中创破纪录、成绩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水平的,追加奖励0.2万元。
(二)在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3万元、0.2万元、0.1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05万元、0.04万元、0.03万元、0.02万元、0.01万元。
第九条 参加全国、自治区大型运动会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奖励:
(一)在全国各单项锦标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残运会暨特奥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集体奖励标准分别为12万元、6万元、3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集体奖励标准分别为2万元、1.5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
(二)在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残运会暨特奥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集体奖励标准分别为6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集体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
(三)在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集体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集体奖励标准分别为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四)获得集体奖励的队伍,领队、教练员按照主力队员和非主力队员为每名运动员制定奖励标准分配奖金。
第十条 参加自治区大型运动会其他集体项目、团体项目(包括个人项目团体赛)在自治区运动会、残运会暨特奥会、青少年锦标赛中取得相应成绩的,4人以下项目(含4人)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个人项目奖励标准,对每人分别予以奖励;4人以上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九条集体项目奖励标准的 50%奖励。
第十一条 参加自治区运动会、残运会暨特奥会、青少年锦标赛获得相应成绩的教练员奖励标准与运动员(队)的奖励标准相同。其中现任主管教练员、原输送教练员成绩奖的分配标准为:
(一)培训运动员(队)时间不满一年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30%,原输送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70%;
(二)培训运动员(队)时间满一年以上不足二年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60%,原输送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40%;
(三)培训运动员(队)时间满二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80%,原输送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
(四)培训运动员(队)时间满三年以上的,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的奖金为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100%。
(五)输送运动员以巴州业余体校证明认定,原输送教练员限定一名。
第十二条 在自治区运动会中创破纪录、成绩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水平(赛会认定)追加奖励的,该教练员的奖励以所培训的运动员奖金总额为基数同等标准奖励。
第十三条 符合自治区体育局颁布的《教练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助理教练员,依据上述培训时间,按主管教练员奖励标准的60%计发奖金(含集体项目)。以上助理教练员限定一名。
第十四条 在自治区运动会、残运会暨特奥会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队),按照运动员(队)所获奖金总额的30%,用于奖励为该运动员(队)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陪练运动员、领队、医务、体能教练、科研等有关人员。每人奖金额度均不得超过运动员个人单项最高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为鼓励基层单位培养和输送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调动广大基层教练员的训练积极性,对在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巴州运动员(队),按照该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20%计发原基层输送单位追踪奖。
第十六条 为鼓励运动员在自治区运动会、残运会暨特奥会比赛中,顽强拼搏,勇攀高峰,在努力争创优异成绩的同时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发扬良好的道德风尚。根据大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对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先进集体,奖励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元。
第十七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赛纪赛规受到处分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酌情扣减直至取消奖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获奖名次以相关赛事组委会公布成绩为准。在自治区运动会中创破纪录、达到国家一级及以上水平的运动员成绩,按参赛运动会的秩序册、成绩册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在同一项目上多次创破纪录的,按最高一项纪录和相应的奖励标准计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