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要求,为做好我局出台政策措施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将《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0年5月21日
巴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公平竞争 审查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从2016年7月起,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政策措施过程中,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7〕135 号)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要求。为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确保我局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我局出台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平竞争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落实 竞争中立原则,强化公平竞争意识,深化“放管服”改革,由直接干预转向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为市场放出活力,为营商改出便利。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区范围内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激发市场创造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拓展广阔空间、提供强大动力。
(三)科学谋划,推进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是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改革任务,要从我局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体制改革等多种需要,实时开展新增文件审查,尽快落实存量文件的清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坚持自我审查和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审查内容和工作规范
(一)审查内容
1.审查对象。我局制定和起草的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1)我局负责起草的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草案;
(2)以我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3)我局和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
(4)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和批复;
(5)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2.审查方式。按照“国发〔2016〕34号”“谁起草(制定)、谁审查”的原则,我局实行起草部门自我审查工作机制,由负责起草政策措施的科室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3.审查标准。严格执行“国发〔2016〕34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中明确的审查标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4.例外规定。属于“国发〔2016〕34号”和《细则》中明确的例外规定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政策制定部门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二)工作规范
1.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事业单位负责本科室由单位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几个科室联合起草的由牵头科室负责审查,其他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在起草过程中,对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严格对照《意见》及《细则》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遵循《细则》明确的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局领导。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应当审查而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 市场监督管理科负责统筹协调我局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科室在自我审查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市场监督管理科意见。市场监督管理科根据《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细则》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各部门形成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提出咨询意见,供其参考。
对征求市场监督管理科意见的,相关科室应当在政策措施呈报局领导前至少七个工作日,向市场监督管理科提交书面征求意见、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初步审查结论及其他相关材料。市场监督管理科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可以延长至七个工作日。
相关科室应当认真考虑市场监督管理科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意见、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请局领导签批政策措施时作出书面说明。
3.对需要提交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科室应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4.各科室在办理发文时应当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提醒局办公室在OA系统发文处理单页面或纸质发文处理单“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选择“是”或者“不需要”)。涉及市场主体,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科室将公平竞争审查表一并上传系统或报送局领导。
局办公室在核稿时对是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是否附公平竞争审查表进行程序把关。未说明情况或未附公平竞争审查表的,不予提交审议或不予提请局领导审批,凡未履行审查程序的,一律不予上报。
5.局机关各科室应当每年年底向市场监督管理科书面(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本科室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市场监督管理科负责对局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局领导和自治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
本方案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3.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发文阶段公平竞 争审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