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巴州范围内登记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巴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有完善的合作社章程,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营业执照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每年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1.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规范,运行机制合理。
2.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设置规范,职责明确。
1.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成员人数达标,服务成员成效显著,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
1.成员出资总额情况:农民合作社20万元以上,联合社80 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情况:农民合作社20万元以上;联合社4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情况:农民合作社60万元以上;联合社120万元以上.
4.资产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50%。
1.申请:农民合作社自愿向所在地的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巴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推荐巴州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巴州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审核意见。
3.复审与公示:将拟评定的巴州示范社名单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由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1.动态监测:示范社实行动态监测,原则上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标准进行一次监测。
2.取消资格:监测不合格、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农民合作社,取消其示范社资格。
本办法自2023年9月7日发布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巴州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巴农发〔202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