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州家庭农场快速和高质量发展,巴州农业农村局赴巴州各县市调研后,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委《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自治区贯彻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委<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并结合我州家庭农场发展实际制定了《巴州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制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农场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和参加2019年全国“两会”河南代表团审议时,明确提出要深刻认识我国农业发展的特点和阶段,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此都予以强调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生产和带动小农户发展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州家庭农场规范化高质量发展,决定起草《巴州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2020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贯彻农业部总体工作部署,参照《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自治区贯彻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委<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制定并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加快扶持一批管理规范、运营良好、联农带农能力强的家庭农场,支持其提升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产地初加工相关设施、升级改造技术装备、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和加强品牌创建等,并加大宣传力度,推介典型示范,让农民群众照着学、跟着干,营造推动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对推动家庭农场提升管理水平和发展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2021年,巴州农业农村局贯彻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总体工作部署,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巴州家庭农场发展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巴州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一直延续执行至今。截至2022年底,全州家庭农场登记数量达321家,形成了产业类型日趋多样、内容不断丰富、服务带动能力持续增强的良好态势。目前我州共有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场32家,州级示范家庭农场80家。但随着国家对家庭农场相关法律政策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目前执行的《巴州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存在部分指标过粗、与国家、自治区规定衔接不紧密、不符合我州实际、针对性不强、缺少动态机制和监测办法等缺项少项问题,已不能更好指导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
二、制定的依据
《办法》第一至四条,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至四条。
《办法》第五条第1款,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1款,并根据工作实际微调。
《办法》第五条第2-6款,对照,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2-6款,并根据我州家庭农场经营实际适当调低。
《办法》第五条第7款,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7款。
《办法》第六条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办法》第七条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办法》第八条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并根据我州历批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程序制定。
《办法》第九至十五条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至十五条制定。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共有六个部分十五条。第一章部分共4条,包括制定的目的、适用的范围、坚持的原则、评定的方式等。第二部分共2条,包括申报条件和优先推荐条件。第三部分共2条,包括申报认定程序和需要提供材料。第四部分共2条,包括监测范围和监测要求。第五部分共3条,政策扶持和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