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第二师铁门关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
《自治州河湖长巡查制度》已经自治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巴州水利局代章)
2021年5月6日
自治州河湖长巡查制度
为有效落实各级河(湖)长、各责任单位职责,规范和明确各级河(湖)长工作及要求,根据《自治区河湖长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巴州境内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巡查。
第二条 河(湖)长是河湖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投诉举报的问题负总责。
第三条 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由各级河长负责监督指导,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河道、湖泊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污染河湖水质、破坏水环境和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处理不了的违法行为应逐级上报。
第四条 巡查采用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相结合、现场巡查的方式,有条件的可积极运用现代手段对河湖进行动态监管。
第五条 各级河湖长巡查频次按照自治区规定执行。即州和兵团师级河(湖)长每年巡查不少于2次;县(市)级河(湖)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乡(镇)和兵团团场级河(湖)长每年的3月至12月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村(社区)和兵团连队级河(湖)长每年的3月至12月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对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小、河湖问题较少的,可适当放宽至每半月不少于1次。
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存在采砂、旅游、养殖、建设等活动,“四乱”问题频发入河排污对河湖水质影响较大的河湖段,县(市)级以下河(湖)长应适当加密巡查频次。
高山无人区河湖无需巡查,但有关河(湖)长应持续关注,一旦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应当按规定开展河湖巡查。出山口以下、受人类活动影响很小的河湖,其最高层级的河(湖)长每年巡查不少于1次,其下级河湖段长巡查频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巡查方案由各级河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河湖长可以委托副河湖长开展河湖巡查。河湖巡查一般不得少于2人,巡查人员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应使用“河长通”APP开展巡河湖,巡河湖期间应确保安全。
第七条 河湖长巡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河湖岸、滩、水面是否存在倾倒垃圾、渣土、工业固废、危废品等影响破坏水生态环境等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架泵、堵坝、扒口取水等行为;
(三)河湖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河湖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新增入河湖排污口,入河湖排污口是否履行了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污情况;
(五)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非法采砂,采砂管理是否规范;
(六)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种植或存在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是否存在影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七)河道内建设项目、有关活动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是否存在影响河湖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八)河湖堤防等防洪设施是否完好;
(九)河湖长公示牌、水源地保护标识牌、入河湖排污口标识牌等标识设施是否存在破损、老化、未及时更新等问题;
(十)河湖监管、监测,入河湖排污监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十一)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
(十二)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水质、水环境安全的问题。
第八条 各乡镇要公布涉河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河湖巡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投诉举报电话内容,由河湖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明确处置时间,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反馈,重大复杂问题,河湖长应赴现场察看解决。
第九条在辖区内出现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或处置不力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可以启动“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
第十条 州河长制办公室要对上级督查反馈及下级巡河上报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州级责任河湖长。各级河湖长应定期不定期对下级河湖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一条 各相关责任单位接到河(湖)长交办的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按照要求期限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河(湖)长,抄送州河长制办公室。对未整改到位的追究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河湖长不按照规定巡查,未履职尽责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提醒、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施行,州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