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
一、对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开工的许可(县道.乡道.村道.专用公路)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加强许可管理工作。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完善审查制度,建立施工许可动态工作档案,督促项目法人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公路建设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所有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做到事前审查责任制、事后监管责任制。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公路建设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交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8.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的项目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
今后凡未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
(1)除一律不得申报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外,州局还将在全疆进行通报。
(2)州局将调减下年度建设投资计划,不予办理公路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
二、权限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培训考核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培训考核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州、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城市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及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维修、检测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并在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中随身携带。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2016年4月21日公布并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巴州交通运输局对从业资格证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包括:
1、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合法性;
2、培训管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规范性;
3、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大纲,巴州交通运输局委托巴州道路运输协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组织实施。
2、从业人员考试工作评议考核,案卷评查;
3、检查是否按照上级部署、既定工作要求、计划等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证考试工作,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4、社会监督内容调查:对信访、新闻媒体、12328、州长信箱等渠道反映的县(市)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2、检查从业资格考试系统使用情况,抽查考试、检查考试台账;
3、检查相关考点与考试设备设施情况。
4、巴州交通运输局运管科每季度对考试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巴州交通运输局运管科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巴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试、考核档案;
2、巴州交通运输局运管科对培训机构暨巴州道路运输协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实施监督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整改意见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整改落实和执行。
4、巴州交通运输局运管科对巴州道路运输协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而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书,要责成撤销违规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六)追责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2、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