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的依据、条件、程序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定依据 | 办理条件 | 办理程序 | 备注 |
1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 附件第229项。 |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满足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4.具有满足要求的工程业绩; 5.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
1.申请人通过新疆建设云平台或者州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材料申请; 2.住建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依法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情形,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清单;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被依法受理后,需再通过审查、决定、制证、发证环节,办结以后依法颁发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
(本级负责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审批) |
2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附件第269项 |
全州范围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安装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自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到属地住建部门申请使用登记。 | 1.申请人在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电子证照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xizit.cn:8081)提出申请; 2.各县市(开发区)住建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依法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情形,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清单; 3.各县市(开发区)住建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被依法受理后,通过平台提交上报州住建部门再通过审查、决定、制证、发证环节,办结以后依法颁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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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燃气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附件第255项。 |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最低人数要求; 6.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需说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采取的报废钢瓶处置措施;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检查核实的条件; |
1.申请人到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市(开发区)住建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依法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情形,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清单; 3.各县市(开发区)住建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被依法受理后,需上报州住建部门再通过审查、现场踏勘(新申请按比例抽取)、决定、制证、发证、公示环节,办结以后依法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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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一星级) | 其他行政权力 |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1.申报项目按照国家标准或新疆地方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2.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
1.申报单位和项目按照备申报条件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进行申请,同时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依法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情形,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清单;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被依法受理后,需再通过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办结以后并授予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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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到属地住建部门申请使用登记。 | 1.准备材料并盖章:详细填写《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并将所需的备案材料整理齐全,并保证其真实性,将相关材料盖章。 2.提交申请材料、初审:将填写完整的备案申请表及所需材料提交至属地县市住建部门对资料初审,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终审、备案证书发放:州直住建部门对县市住建部门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依法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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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500-2013) |
400万元以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进行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并且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 1.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请,提交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当场退回材料,并提出意见。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规范,现场予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