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建房【2018】11号 签发:吐尔逊·哈德
关于开展全州物业小区安全生产排查和
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文件精神和《自治州党委 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巴党办〔2018〕19号)及《自治州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要求,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未达标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监管;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五个一批”(曝光一批重大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生产经营企业、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四个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为切实加强对物业小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县市(开发区)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行为,曝光重大、典型隐患,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事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各县市、开发区住房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严峻性,结合实际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建立整改台账,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全面加强物业管理小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如下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整改:
1、在物业小区内业主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2、夏季是火灾事故的多发期,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小区内办公楼宇、消防、电梯、监控等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3、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提醒业主外出要关好门、窗,检查天然气、自来水、电等阀门是否关闭,提醒养宠物业主加强宠物的看管工作,以防伤及他人。
4、各物业小区全面开展违章搭建、违规堆放杂物的集中清理,采用强硬措施对一些乱搭乱建,堆放杂物的行为进行处理,排除小区火灾隐患,确保小区居民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5、各物业小区全面开展擅自私接电线进行电动车充电的住户进行整改,对强行违规充电的居民,会同公安派出所予以强行取缔。
6、各物业小区加强对小区围墙、户外广告、外墙脱落、高空抛物、高空作业、空调外机、化粪池清掏、小区游泳池、景观水池等安全隐患排查;制定夏季和冬季极端恶劣天气的应急预案;加强房屋维修施工安全管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警戒线,并且一定要聘请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维修。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一是各县市、开发区住房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物业服务企业强化应急预案演练,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基本安全防范技能,从容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要通过张贴挂图、挂横幅、案例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小区住户的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施工、用火、用电和逃生自救常识,使其具备自救互救、迅速逃生能力,减少事故伤亡和损失。
二是各县市、开发区住房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学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听取业主提出的小区安全维护意见和建议,引导业主自觉遵守城市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督促其依法定程序先报批后施工,杜绝安全意外事件的发生。
三是各县市、开发区住房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设立宣传栏,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
三、加强监管,严格落实
1、各县市、开发区住房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督导专项排查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安全责任主体,促进整改措施落实,确保小区居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2、各县市、开发区住房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要亲自抓,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岗位责任、规范管理服务。
3、各县市、开发区住房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开展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于每月10日前上报巴州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逾期不上报、漏报、瞒报、虚报,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责任,造成重大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建议当地党委、政府问责追责。
4、各县市、开发区住房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中,责任没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采取通报批评、诚信信用档案记载、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纳入“黑名单”。
联 系 人:尚庆旭
联系电话:0996-2613533(兼传真)
附件:各部门单位职责
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11日
各部门单位职责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查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负责监督检查燃气运行,集中供热、供水、排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及供水设备运行的监督检查;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物业小区停车位建设监督,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立面行为,查处未按规划实施建设的违法行为;
(三)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小区违法建筑、违规搭建、违规装饰、住改商、小区停车场规范管理以及损坏绿地、涂写刻画与贴挂、养犬等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无照经营活动,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虚假广告、无照经营和擅自变更经营(办公)场所的行为;
(五)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物业小区治安、消防、技防、保安人员配置情况;
(六)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监督检查物业小区计量行为;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物业小区违法排放污水,饮食服务业噪音、油烟污染等活动;
(八)环卫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物业小区环卫设施更新、垃圾日清消毒等情况;
(九)供气单位负责对物业小区供气管网的维护维修,保证供气设备绝对安全,给住户提供用气安全知识;
(十)供水单位负责对物业小区供水设备、高层水箱管网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十一)供电单位负责物业小区供电安全和维护,负责供电设备绝对运行安全;
(十二)有线电视网络单位负责物业小区有线网络设施设备的安全,做到维护维修和更新工作;
(十三)通讯单位负责对物业小区通讯设施设备的安全,做到维护维修更新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规划、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综合执法、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小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中央、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政策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