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建房【2018】5号 签发:沈会盼
关于物业服务小区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房产)局:
为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1+3”工作目标和自治区、自治州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精神,按照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决定在自治州物业管理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整改重点
(一)重点自查物业管理人(项目负责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防范工作责任制及配套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物业管理履职和日常工作情况及记录,物业管理特种设备和各类设施设备操作员工持证上岗及专业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强化内部安全防范管理及突发事故自防自救能力,电动车高空拉线充电、小区违法乱搭乱建、存在消防隐患的临时建筑等情况。做到隐患排查全覆盖,重点薄弱环节防控全覆盖,应急防范措施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各县市、开发区住房建设(房产)主管部门结合实际,与街道社区、消防等部门联合开展物业管理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物业管理人自查自纠情况,高层建筑物设施设备、消防系统、高空抛物、楼道堆放杂物、地下储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急指示、标示标牌等方面安全管理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开展物业行业安全生产自查工作是维护安全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开发区住房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要动员部署物业企业按照要求,4月底-5月中旬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督促物业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深排查、重整改、真落实、保安全。
(二)各县市、开发区住房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管理力度,检查督促物业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整改清单、建立整改台账,提升物业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能力,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三)请各县市、开发区住房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于5月25日前将企业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至州住建局房产科,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项目明细、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及有特色的经验做法等。
(四)各县市、开发区住房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对在安全生产自查整改工作中,责任没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通报、限时整改。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联系人:尚庆旭 联系电话:2613533
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