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0年下发执行,其中第四条载明“配套费每平方米征收基数应由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分别核定,报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载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同时《管理办法》新增“供热企业不得以工程费、接口费、补偿费或类似名义向用热单位和个人收费”内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我局参照自治区《管理办法》的内容大纲牵头制定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含义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一项为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高质量建设,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的收费项目,此费用收取后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和维护,含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
三、出台的程序
我局作为承办单位,严格遵守公文制发程序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218号)要求先后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配套费的调研工作。2024年3月对各县市设施费的收支现状进行细致摸排,了解配套费在征收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二是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2月-4月,我局先后组织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及各县市住建局召开座谈会1次,书面征求意见建议2轮,共采纳意见建议16条。4月22日召开企业听证会采纳企业意见建议3条;7月15日-7月23日在政府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三是重点关注实施细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我局组织相关科室及专业律师对实施细则进行的审查,8月9日《实施细则(草案)》经局集体会议讨论后通过。10月9日《实施细则(送审稿)》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10条内容,主要包括征收范围、收费标准、减免情况和征收环节四方面内容,明确了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各环节的规范标准。
(一)征收范围。凡在我州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在征收基数的确定方面,我局综合考虑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的经济发展形势,以巴州近三年建设工程净综合造价平均值为基本数据,综合考虑优化投资营商环境,结合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征收基数。
(三)减免情况。本《实施细则》中的减免情况均参照《管理办法》的文件规定,共9种减免类型:主要包括军队设施用房、国家机关用房、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项目、医疗机构用房、幼儿园和学校等教学用房、监狱类用房、公租房廉租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建设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余享受免缴配套费的项目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收环节。为进一步规范配套费征收环节,我局综合借鉴周边地区有益经验,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缴纳配套费,缴纳配套费后,对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上登记建筑面积与原收费面积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补缴或申请退还配套费。
五、发布与施行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218号)第四章“决定与公布”第二十八条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4年10月9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巴建规〔2024〕1号)由州住建局、州发改委、州自然资源局、州财政局联合印发,正式施行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
六、政策解读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该政策解读未尽事宜请于工作日致电0996-2613156,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