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我州城市基础设施高质量建设,优化投资和营商环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水平,州住建局会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共同起草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方式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bzzjjcjk@163.com;
(二)寄信至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科)
地址:库尔勒市索克巴格路住建大厦1303(信封请注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二、截止时间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3日
联系电话:0996-2613530
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5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我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和营商环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规范收费行为,加强资金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20〕1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在我州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范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用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规划区范围应由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
第二条 配套费专项用于各县市、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市政公用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三条 配套费按新建、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工程总投资按每平方米征收基数乘以总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
征收基数 单位: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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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形式 层数 |
砖混结构 |
剪力墙(含框架剪 力墙)结构 |
框架结构 |
钢结构 |
地下 车库 |
单层 |
1140 |
1719 |
1772 |
1530 |
1460 |
多层 |
1700 |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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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高层 |
1903 |
17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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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 |
1820 |
配套费按以下规定计征:
(一)配套费按单项工程项目类型确定征收基数。单项工程指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功能的工程项目。
单项工程由不同层数、使用性质的部位构成的,按建筑面积最大的部位对应的征收基数乘以单项工程建筑面积计算配套费。
征收基数包括单项工程建设包括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给排水、电气、消防、通风、电梯、楼宇智能等工程及用地红线范围内室外水、电、暖、场坪道路及绿化等工程内容,建设单位在单项工程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二)7层以下(含7层)为多层项目,8-17层(含17层)为小高层,18层及以上为高层;其中单层建筑指3.6m以下的居民单层民用建筑及4m以上的工业厂房。
(三)单独办理的“地下车库”项目按“地下车库”征收基数计征配套费,地下车库与主体一同办理手续的项目,不拆分地下部分的面积。
(四)每平方米征收基数表中没有相应类别的工程,依据结构、使用性质相似的类别计征配套费;无相近类别的项目及不能以面积计量的项目按签约合同价的3%计征配套费。
第四条 缴纳配套费后,建筑面积增加的,建设单位应补交配套费。
县市住建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书》确认的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县市住建部门应要求建设项目业主申报复核配套费。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提出申请,县市住建部门核实后会同县市财政部门按原缴纳标准退还。
第五条 征收城市市政基础配套设施费的其他规定均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20〕14号)》执行。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征收配套费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