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建房[2014]20号 签发:吐尔逊·哈德
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现将《自治州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自治州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1月4日
抄报:州党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州纪委办公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
自治州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深入开展政治坚强和“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巴群组发〔2014〕37号)及自治州《关于自治州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巴群组发〔2014〕69号)要求,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自治区政府令第18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巴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坚决纠正征地拆迁不合法、补偿安置不到位、实施程序不规范、风险评估走过场,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补偿标准不统一,房屋征收信息不公开、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等问题,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矛盾,做到依法、文明、和谐征收拆迁,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专项治理范围和重点
重点检查2011年以来各县市重大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是否存在信访矛盾纠纷或违法违规问题,是否严格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自治区政府令第18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情况。主要检查内容:
1、县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对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来的征收项目全面摸底排查,凡不属于公共利益项目或随意扩大征收范围的,必须依照自治区政府令第187号《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进行调整;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给予纠正,对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2、全面排查征收补偿工作程序是否合法、信息是否公开,征收补偿程序不完善的,要完善相关手续;无法补充完善且对拆迁群众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补偿,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房屋征收信息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以及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
3、全面排查违法强拆问题,对直接确定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未经专家委员会鉴定或未经法院裁定违法违规实施强拆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拆迁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4、全面排查以非法方式强行征地拆迁行为,对经营性用地(商业开发)征地拆迁情况进行排查,对开发建设单位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违规实施强拆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规定,依法撤销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自治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葛 明 州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吐尔逊•哈德 州住建局副局长
李 斌 州住建局副局长
施仕民 州住建局纪检组长
成 员:任 砺 州住建局城建规划科科长
宋 武 州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科长
苟生光 州住建局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吐尔逊•哈德兼任。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4日―10月19日)
各县市要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关于自治州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工作要求,逐项开展排查。各县市于10月2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组织机构报州住建局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10月21日―11月5日)
对2011年以来,各县市已经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房屋征收相关制度建设情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是否到位的问题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县市住房建设(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填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情况调查表》,并于11月10日前报州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三)全面检查阶段(11月11日―11月20日)
州住建局将组成检查组,对县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面积、补偿安置资金进行逐项审核。对房屋征收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进行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力、排查工作不彻底、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
(四)整改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整改,明确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责任,限定整改期限,形成整改报告,并于12月3日前上报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五)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12月30日)
各县市要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抽查情况,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制度方面的不足,认真分析原因,研究改进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措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长效机制。并于12月2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州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市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坚决纠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是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任务,认真抓好自查与整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深入推进。
(二)认真整改。各县市住房建设(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对工作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坚持标本兼治,着力建立长效机制。要把突出问题与专项整治和建章立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健全制度和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切实治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中损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各县市住房建设(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要确定1名联系人,10月27日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州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同时报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宋武 杨毅
联系电话:2613535、2613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