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住保办〔2018〕30号 签发:沈会盼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住建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沙依东园艺场: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聚焦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总体工作部署,努力营造“宜居、安全、和谐”的嵌入式居住环境,充分发挥棚户区改造促进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带动就业、拉动内需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根据自治区住房保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新住保办[2018]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十九,就做好我州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基本原则。按照自治区要求,我州棚户区改造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依规、科学规划,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宜居宜业、配套完善”的原则。
二、 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新住保办[2018]13号)精神,现将我州棚户区改造标准界定如下:
(一) 优先安排改造的棚户区:城市棚户区、城市危房、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和垦区危房。
(二) 可以纳入棚改的改建工程:对住宅存在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矛盾突出的不成套住房实施抗震加固、增加厨卫等综合改造工程;经过统一立项、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统一验收,对城市危房进行抗震加固、功能完善以及对规划保留的建筑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三) 禁止纳入棚改范围的项目:因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工商业项目建设以及开发区、各类园区建设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仅对小区配套设施进行维修维护、美化亮化等改造项目;仅对居民房屋进行外立面整治、节能改造等项目。
三、 棚户区改造方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新住保办[2018]13号)文件精神,自治州棚户区改造可以采取货币补偿和实物建房相结合、产权置换、保护和改扩建相结合、居民自愿参与和联建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注重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地域特色、民族风貌和时代特征,不搞一刀切、避免大拆大建、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改善优化人居环境、合理控制改造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州棚户区改造水平。
四、 相关工作要求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各县市、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和使命担当,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感,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地生根。合理确定2018-2020新3年棚改攻坚计划,确保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既有棚户区改造目标。依法依规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严格控制棚户区改造政府债务风险和隐性债务,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库建设,确保8月底将2020年前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录入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确保规划、土地、征收等环节依法依规,积极防范化解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信访突出问题。强化监督考核,2020年底前,自治州住房保障办将对全州棚户区改造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和评估,对工作进度滞后、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造成棚户区改造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将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新住保办[2018]13号)
巴州城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