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巴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4条措施》制定情况的说明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24年7月22日,自治区住建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人行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新疆监管局、自治区税务局等十部门联合制发《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24〕36号),要求各地切实履行城市主体责任,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精准施策,在贯彻落实自治区若干措施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州、市)房地产政策措施,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优化。8月3日,自治州党委主要领导对自治区若干措施批示:请大勇、照敏同志认真研究落实的管用措施,州党委、政府要研究安排推进。
根据国家相关部委文件精神、自治区若干措施,参照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结合州直相关单位提出的具体细化措施,巴州住建局起草了《巴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5条措施》,并根据各县市(开发区)、相关州直单位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州人民政府安排,组织相关单位对25条措施进行讨论再次征求意见。经过对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吸收和采纳,将原25条措施调整为24条措施(取消了第4条“落实土地净地出让”内容)